對象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重要意義
企業信息公示,是指依法向社會公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含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下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實施企業信息公示,是新形勢下深化市場監管領域改革、建立“寬進嚴管”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一項重大舉措,有利於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和提高政府監管效能,對於構建開放透明、誠實守信、交易安全、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定要站在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維護社會公平公正的高度,深化思想認識,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做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
基本原則
—— 強化信用約束。轉變政府職能和市場監管方式,藉助企業信息公示、聯合信用約束等手段,充分發揮信用建設在規範企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真正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 強化縱橫聯動。建設全省一體化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縱橫聯動回響機制,實現省市縣三級、各部門之間企業信息互聯共享和企業信用聯合獎懲。
—— 強化企業責任。突出市場主體的誠信自律,企業對其報送和公示的信息負責,政府部門不作事先審查,採取抽查核查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 強化社會共治。企業信息面向社會公示,增強企業行為的透明度,更好地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監督,形成企業自律、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的全方位共治,進一步提升市場監管效力和效果。
主要任務
(一)建設全省一體化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根據《暫行條例》和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建設總體要求,依託浙江政務服務網及其社會信用基礎資料庫,建設全省一體化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該系統是企業報送和公示信息的法定載體,是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公示企業信息的重要平台和對企業實施信用監管的基礎平台。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格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政府確定的業務規範和技術標準實施,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建設。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承擔系統實施、運行、管理、維護,協助落實全省企業信息公示的相關推進、監督工作。各市、縣(市、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工作,依法履行信息公示職責,推動企業信息互聯共享,避免各自為政、重複建設。
(二)督促引導企業依法報送年度報告和相關信息。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企業年度報告制度。企業應當按照《暫行條例》規定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其中個體工商戶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紙質方式報送年度報告,並自主選擇是否公示)。企業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為掌握企業的經營發展狀況,浙江省內登記的企業在年度報告的同時,報送經營狀況、智慧財產權狀況、投資狀況、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等信息內容(此類信息只用於政府決策分析,不向社會公示,具體目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企業應當加強公示信息管理工作,大中型企業應確定專門機構負責,小微企業應有專人負責。無數字證書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信息公示聯絡員並報工商登記機關確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對企業信息公示聯絡員的確認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三)推廣套用電子營業執照。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要求,向企業推廣發放電子營業執照,提高對企業監管服務的信息化、便利化和規範化水平。企業可藉助電子營業執照的身份認證功能,實現企業網上辦事“一照通”、政府網上政務“一網通”。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後,企業可通過電子營業執照,以電子化方式報送年度報告。電子營業執照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發放,費用由省財政承擔。電子營業執照與數字證書的使用應相互銜接。
(四)加強對企業公示信息的後續監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公平、公正、規範的原則,科學制訂企業公示信息後續監管規則和辦法,抓緊建立對企業年報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抽查、舉報核查、日常監管等相應管理制度,組織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企業公示信息後續監管工作中,要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必要時可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諮詢等相關工作,以提升行政效能。實施後續監管所需經費列入省、市、縣(市、區)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五)依法公示政府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法定公示的企業信息包括註冊登記、備案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門依法公示的企業信息包括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要按照“有利發展、方便企業、提速增效”的原則,對《暫行條例》所明確的行政許可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統一數據交換平台實時交換到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六)建立聯合信用約束懲戒機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全省統一的經營異常企業名錄庫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庫,推動對失信企業實行聯合信用約束懲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信息互聯共享的基礎上,按照《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浙江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要求,建立健全聯合信用約束機制,在行政許可、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評先評優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七)強化證照聯動監管。根據國務院關於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許可證審批部門要認真落實“寬進嚴管”要求,強化對企業的後續監管。要按照“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權責統一”的原則,強化發證機關的監管意識,落實發證機關的監管責任,依法查處和打擊未經許可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要建立“先照後證”的證照信息互動共享機制,加強聯動監管,防止企業領照後出現監管空檔或監管缺失。相關職能部門對企業不依法辦理後置審批手續的違法行為要依法調查處理,處理結果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統一數據交換平台交換到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省市場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全省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統籌協調。各市、縣(市、區)政府要結合各自實際,制訂本地區具體實施方案,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和統籌機制,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精心組織實施,確保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有序推進。
(二)落實部門職責。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精神,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建立聯合監管機制;通過企業信息互聯共享等措施,充分運用企業年度報告等公示信息,實現對企業的聯動監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檢查各地的企業年度報告報送、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核查、數據質量建設等情況,建立通報與考核制度,加強督促指導。
(三)加快信息化建設。按照浙江政務服務網建設的總體規劃,加快推進全省統一的社會信用基礎資料庫建設,儘快實現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數據的互聯共享。落實資金保障,加快推進企業登記和企業監管的信息化建設,儘快實現工商登記數據的全省集中,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正常運行提供後台支撐。切實採取措施,做好電子數據備份,確保數據安全。
(四)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各類媒體和各種形式,加大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重點加強對企業的宣傳、培訓,讓廣大企業深入了解開展信息公示的目的、意義、內容、要求及不按規定公示信息的法律後果,推動企業自覺、及時、準確地報送年度報告並公示年報信息和即時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