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元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實施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4號,以下簡稱《意見》)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見》(麗政辦發〔2015〕101號),並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的復函》(國辦函〔2016〕74號)精神,經縣政府同意,現就我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慶元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實施意見(試行)
  • 施行地區:慶元縣
為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4號,以下簡稱《意見》)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見》(麗政辦發〔2015〕101號),並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的復函》(國辦函〔2016〕74號)精神,經縣政府同意,現就我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按照“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約束等手段,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社會信用環境,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守契約、重信用”的要求,充分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以信用促監管、以信息強監管,通過廣泛開展企業信息公示,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和提高政府監管效能,努力構建開放透明、誠實守信、交易安全、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環境。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制度。充分利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共享平台,建立體系完整、責任明確、高效順暢、監督有力的工作機制,全面、及時、準確地將各有關部門產生的企業信息統一歸集於企業名下,依法向社會公示。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是指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包括:企業註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智慧財產權出質登記、商標註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統計抽查檢查結果信息、企業統計年報除外)。各部門要以“誰產生、誰錄入、誰負責”為原則,在企業信息產生或發生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在作出或者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二)督促引導企業依法報送年度報告和相關信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督促引導企業按照《暫行條例》規定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個體工商戶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紙質方式報送年度報告,並自主選擇是否公示),同時對其報送和公示的信息負責。各部門要通過抽查、核查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企業應當加強公示信息管理工作,確定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無數字證書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信息公示聯絡員並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做好企業信息公示聯絡員的確認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三)加強對公示信息的後續監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浙江省出台的企業信息公示後續監管規則和辦法,開展對企業年報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抽查、舉報核查、日常監管,並將檢查結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後續監管工作中,要依法利用其他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必要時可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諮詢等相關工作,以提升行政效能。實施後續監管所需經費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四)推廣套用電子營業執照。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要求,向企業推廣發放電子營業執照,提高對企業監管服務的信息化、便利化和規範化水平。電子營業執照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發放。企業可藉助電子營業執照的身份認證功能,實現企業網上辦事“一照通”、政府網上政務“一網通”,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後,可通過電子營業執照以電子化方式報送年度報告。
(五)建立聯合信用約束懲戒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落實經營異常企業名錄庫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庫制度,推動對失信企業實行聯合信用約束懲戒。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在信息互聯共享的基礎上,在行政許可、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評先評優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真正落實對違法失信企業及其責任人員的聯動懲戒和制約措施。
(六)建立部門聯動協作機制。根據國務院關於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的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相關許可證審批部門要認真落實“寬進嚴管”要求,強化對企業的後續監管。要按照“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權責統一”的原則,落實發證機關的監管責任,建立“先照後證”的證照信息互動共享機制,防止企業領照後出現監管空檔或監管缺失,依法查處和打擊未經許可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處理結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體系,是新形勢下政府加強市場監管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縣政府領導全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各部門要結合各自實際,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和統籌機制,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精心組織實施,確保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有序推進。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部門要把推進《暫行條例》、《意見》貫徹實施、做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作為本部門的法定職責,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檢查企業年度報告報送、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核查、數據質量建設等情況,建立通報與考核制度,加強督促指導。同時,要做好全縣各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錄入指導工作。
(三)加大宣傳力度。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微博、微信等新聞媒體和信息載體的作用,加大對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促進市場主體知曉不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依法及時、準確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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