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解讀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解讀是在2014.09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解讀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4.09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工商總局負責人就《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出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答:國務院2014年2月7日批准發布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改為認繳登記制度,同時取消了企業年檢制度。推進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是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重要舉措,有力支撐了穩增長和保就業,有力激發了創業活力。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是保障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順利實施的重要制度支撐,是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事後監管的重要舉措。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有利於通過運用信息公示、社會監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競爭,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保護交易相對人和債權人利益,保證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為了從法律上規範和固定這一重要事後監管制度創新,有必要制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今年(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要堅持放管並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建立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讓市場主體不斷迸發新的活力。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就是在大幅度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的同時,要求企業真實、及時公示信息,保障社會公眾特別是交易相對人準確了解企業經營狀況,明確企業承擔信息公示的主體責任,政府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公示責任和監管責任,努力形成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創造良好市場經營環境。
問:條例對企業公示信息作了哪些方面的規定?
答:企業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其主動公示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企業信息,對交易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了解交易信息、便捷交易行為、提高交易效率、保護交易安全等有著重要意義。條例規定了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公示制度。
一是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條例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明確企業年度報告的報送期間、公示程式和公示載體,並把年度報告內容限定為能夠直接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基本信息,而對於企業資產總額、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等信息,由企業自主選擇是否公示。
二是建立企業信息即時公示制度。為便於社會公眾及時了解企業情況,規定企業應當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智慧財產權出質登記信息,受到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三是明確企業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問:條例對政府部門公示企業信息作了哪些規定?
答:除了企業需要履行有關信息公示義務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作為市場監管主體,在履行有關企業登記、備案、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職責過程中,產生了大量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這些信息對於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評價企業信用,擴大社會監督等有著重要意義,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一是明確政府部門的公示義務。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註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二是明確政府部門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規定政府部門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
問:條例對企業不按照規定公示信息的行為規定了哪些約束措施?
答:條例在放寬準入限制的基礎上,轉變監管方式,從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等方面作出規定,為構建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信用約束機制,增強企業信用意識,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供重要保障:
一是設立經營異常名錄製度。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或者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並區別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設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企業,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三是建立部門聯動回響機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此外,為鼓勵企業重塑信用,條例還建立了信用修複製度,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問:條例對政府部門監管責任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一是建立抽查制度。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範的要求,根據企業註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二是建立舉報制度。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三是設定法律責任。規定政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建立救濟制度。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部門在企業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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