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條規定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條規定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條規定經2014年11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2月1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9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條規定
  • 發布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文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70號
  • 類別:部門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10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10日
  • 廢止時間: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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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總局令

第70號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條規定》已經2014年11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樑
2014年12月10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9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已經2017年1月1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楊煥寧
2017年3月6日

六條規定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條規定
一、必須在企業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在存在安全生產風險的崗位設定告知卡,分別標明本企業、本崗位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後果、事故預防及應急措施、報告電話等內容。
二、必須在重大危險源、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場所設定明顯標誌,標明風險內容、危險程度、安全距離、防控辦法、應急措施等內容。
三、必須在有重大事故隱患和較大危險的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定明顯標誌,標明治理責任、期限及應急措施。
四、必須在工作崗位標明安全操作要點。
五、必須及時向員工公開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情況和整改結果。
六、必須及時更新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內容,建立檔案。

實施時間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條規定》已經2014年11月24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2月10日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0號)公布實施。

規定解讀

頒布目的

黨中央國務院對信息公開的要求越來越嚴,在政務信息公開方面要求“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對企業安全生產風險信息公開作出了一系列要求。《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2014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樑對於企業安全生產風險信息公開作出了明確指示。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近些年來發生的一系列事故,尤其是江蘇崑山“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充分說明,廣大民眾尤其是企業從業人員對於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的了解與否與了解程度,直接關係到企業從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企業安全生產風險信息公開,是落實《安全生產法》、實行依法治安的要求,是強化民眾參與、完善安全生產監督機制的要求,也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落實預防為主的要求。無論是從法律法規上還是從工作實踐中看,強化企業安全生產風險信息公開,勢在必行。

法律依據

事前告知
(一)要求企業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在存在安全生產風險的崗位設定告知卡。
通過設定公告欄,重點約束企業公告企業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後果等,讓進進出出企業的人員包括企業員工,對企業危險危害因素一目了然。通過設定告知卡,讓相關崗位上具體操作人員對自己崗位安全狀況了如指掌。
以上兩條,在《安全生產法》等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第五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二)關於第二條規定和第三條規定。
第二條規定,必須在重大危險源、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場所設定明顯標誌。第三條規定,必須在有重大事故隱患和較大危險的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定明顯標誌。在綜合考量相關法規的基礎上,我們將風險歸納為重大危險源、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場所,有重大事故隱患和較大危險的場所和設施設備。不僅考慮到了企業自身安全,也考慮到了企業周邊的安全。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三)關於在工作崗位標明安全操作要點的要求。
規定要求企業必須在工作崗位標明安全操作要點,是吸取了基層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將其上升到部門規章層面。
獎懲公開
(四)關於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的公開。
監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決定以及企業的執行情況、整改結果,從某種層面上體現了企業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反映了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明確要求企業公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公告建檔
(五)關於更新公告內容、建立檔案。
新制定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企業信息公示應當真實、及時”、“政府部門和企業分別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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