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主體信息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主體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8年11月19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主體信息管理辦法
  • 批准日期:2018年11月19日
  • 實施日期:2019年2月1日
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場主體信息的歸集、公示和運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信息的歸集、公示、運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信息,是指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受委託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市場主體狀況的信息,以及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
第三條 市場主體信息的歸集、公示和運用,應當遵循統一歸集、及時準確、共享共用、合法公正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場主體信息歸集、公示和運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協調和推進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推動本行政區域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第五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區市場主體信息歸集、公示和運用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
全區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信息歸集、公示和運用工作。
第六條 鼓勵有關行業協會發揮積極作用,督促本行業市場主體依法履行信息報送和公示的相關義務,推進行業誠信建設。
第七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並加強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與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的互聯互通。
第八條 全區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歸集的市場主體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信息,包括許可名稱、具體事項、許可時間、有效期限和延續、變更、撤回、撤銷、註銷等信息;
(二)行政登記信息,包括登記名稱、具體事項、登記時間、有效期限和延續、變更、註銷等信息;
(三)行政徵收信息,包括徵收名稱、徵收執行情況等信息;
(四)行政給付信息,包括給付名稱、給付內容、給付形式等信息;
(五)行政命令信息,包括命令名稱、命令內容、命令執行情況等信息;
(六)行政確認信息,包括確認名稱、確認內容、確認時間等信息;
(七)行政獎勵信息,包括獎勵名稱、獎勵內容、獎勵時間等信息;
(八)行政處罰信息,包括處罰的決定機關、違法行為名稱、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種類、處罰數額、處罰日期、處罰決定書文號和生效日期,以及執行處罰決定等信息;
(九)行政強制執行信息,包括執行的實施機關、違法行為類型、違法事實、執行依據、執行種類、執行日期、執行決定書文號和生效日期,以及其他執行相關信息;
(十)依法應當歸集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不包含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
全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歸集的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非本自治區登記註冊的市場主體信息,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信息傳送到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所屬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九條 全區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廣西電子政務外網將應當歸集的信息自信息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統一歸集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協同監管平台。
第十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編制數據交換標準,並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全區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本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編制本級市場主體信息歸集目錄,並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市場主體信息歸集目錄和數據交換標準應當根據行政管理需要,實行動態管理。
全區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數據交換標準和本級市場主體信息歸集目錄,歸集市場主體信息。
市場主體信息歸集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註冊號作為關聯匹配市場主體信息的標識。
第十一條 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向社會公示: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智慧財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紙質方式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
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是否公示年度報告。選擇公示的,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公示。
第十四條 企業公示的信息、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的信息和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 全區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市場主體信息,自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公示於市場主體名下。
第十六條 主動公開的市場主體基本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公示至市場主體終止時為止,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3年的不再公示,其他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5年的不再公示。
第十七條 全區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管理部門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更正。
第十八條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公示的市場主體信息實行免費查詢。
第十九條 全區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市場主體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第二十條 自治區依法建立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全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加大對守信行為的激勵和失信行為的懲戒。
第二十二條 全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當在履行下列工作職責的過程中,查詢市場主體信息,並將其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一)給予財政補貼;
(二)下達財政性資金項目;
(三)政府採購;
(四)國有投資項目工程招投標;
(五)給予政策性扶持;
(六)出讓國有土地;
(七)授予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
(八)授予榮譽稱號;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場主體信息歸集、公示和運用的監督檢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市場主體信息歸集、公示和運用工作。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範的要求,根據市場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註冊號等隨機確定抽查的市場主體,組織對市場主體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市場主體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檢查。對不予配合的市場主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進行公示。
第二十五條 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場主體隨機抽查聯合檢查制度,加強對隨機抽查聯合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
隨機抽查聯合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全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場主體信息歸集、公示和運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歸集、更正信息;
(二)篡改、虛構市場主體信息;
(三)違反規定披露或者泄露不應當公開的市場主體信息;
(四)利用市場主體信息非法牟利;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向社會公示: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年度報告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向社會公示: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二)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條 全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歸集、更正信息;
(二)篡改、虛構市場主體信息;
(三)違反規定披露或者泄露不應當公開的市場主體信息;
(四)利用市場主體信息非法牟利。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辦法》規定了三個主要內容:界定了《辦法》的適用範圍。《辦法》規定,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信息的歸集、公示、運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並將《辦法》中的市場主體界定為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三類;對市場主體信息歸集和公示做出了規定。為了將市場主體信息歸集公示制度化,《辦法》對市場主體信息歸集的主體、內容、時限、方式做了規定。同時,對市場主體報送和公示有關信息的要求做了規範;對市場主體信息的運用做出了規定。為了強化對市場主體分類監管和風險預防,《辦法》首次規定,要建立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制度,為強化市場主體分類監管和風險預防提供了法律依據。
《辦法》還規定了建立市場主體失信懲戒制度,要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加大對守信行為的激勵和失信行為的懲戒,在給予財政補貼、下達財政性資金項目、政府採購、國有投資項目工程招投標、給予政策性扶持、出讓國有土地、授予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應查詢市場主體信息,並將其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辦法》對強化對市場主體信息歸集、公示和運用的監督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場主體信息歸集、公示和運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規定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信息歸集、公示和運用工作;規定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範的要求,組織對市場主體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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