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名稱爭議處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名稱爭議處理辦法》是為了依法、便捷處理企業名稱爭議,保護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規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名稱爭議處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場監管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已經自治區市場監管局2024年第4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便捷處理企業名稱爭議,保護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規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內登記的企業名稱爭議處理適用本辦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經營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名稱爭議。
本辦法所稱企業名稱爭議,是指有利害關係的企業認為他人已登記註冊企業名稱與本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使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侵害企業名稱權利,引發企業名稱爭議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是指提起企業名稱爭議的企業,被申請人是指被提起企業名稱爭議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名稱爭議按照“誰登記、誰處理”的原則,由被申請人的企業登記機關負責處理。被申請人登記管轄權發生變更的,由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負責處理。上級登記機關可以直接處理下一級登記機關的名稱爭議,也可以將其管轄的企業名稱爭議授權指定下級登記機關處理。
第四條  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申請人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處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稱爭議訴訟的,企業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名稱爭議處理申請。
第二章 名稱爭議的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  企業登記機關受理名稱爭議處理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本登記機關管轄;
(二)有明確的爭議主體;
(三)有明確的爭議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和證據;
(四)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名稱爭議。
第六條 申請人提出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申請書》;
(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侵犯申請人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申請人主體資格檔案,委託代理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書和被委託人主體資格檔案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
(四)其他與企業名稱爭議有關的材料。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署並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
第七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的全部內容,向申請人傳送《企業名稱爭議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應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決定受理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企業名稱爭議受理通知書》,並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副本隨同《企業名稱爭議答辯通知書》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材料。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傳送給申請人。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材料的,不影響企業登記機關的裁決。
不予受理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企業名稱爭議不予受理通知書》,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條  企業名稱爭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爭議不屬於本機關管轄;
(二)無明確的爭議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和證據;
(三)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補正,或者申請材料經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
(四)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申請人的企業名稱爭議訴訟請求或者作出裁判;
(五)申請人經調解達成協定後,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業名稱爭議申請;
(六)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已經作出不予受理申請決定或者已經作出行政裁決後,同一申請人以相同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個企業名稱再次提出爭議申請;
(七)企業名稱爭議一方或者雙方已經註銷;
(八)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名稱爭議的調解、審查和處理
第九條  登記機關處理企業名稱爭議,可在收到被申請人書面答覆意見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對企業名稱爭議進行調解,調解人員不得少於2人。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項的意見陳述。爭議雙方經調解自願達成調解協定的,由登記機關製作《企業名稱爭議調解書》,並於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未達成協定或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調解書的,由登記機關對企業名稱爭議進行審查處理。
第十條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住所等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四)調解結果、調解時間及其他有關事項。
調解書應當由當事人及調解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自調解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企業名稱爭議雙方不同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由登記機關組建企業名稱爭議處理小組處理。企業名稱爭議處理小組由負責企業登記及其他相關業務的3-7人組成,人數應當為單數。
企業名稱爭議處理小組依據調查核實情況、爭議事實和證據材料進行合議,並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對企業名稱爭議作出行政裁決,自行政裁決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企業登記機關名義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出具《企業名稱爭議處理行政裁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企業登記機關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名稱爭議,可以適用簡易處理程式:
(一)被申請人在申報名稱時,已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信用承諾書》,自願作出變更名稱承諾的。
(二)爭議事實清楚、明顯造成公眾混淆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被爭議企業名稱與提出爭議企業名稱的字號及行業相同的;
2.被爭議企業名稱與提出爭議企業名稱存在包含或被包含關係的;
3.被爭議企業名稱與提出爭議企業名稱的字號相同、行業表述相近且屬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同一小類的。
企業登記機關決定適用簡易處理程式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企業名稱爭議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適用簡易處理程式處理該名稱爭議,並將申請書副本和《企業名稱爭議簡易處理告知書》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無需提交書面答覆。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
企業登記機關在處理過程中,發現該名稱爭議不宜適用簡易處理程式的,可轉為一般程式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登記機關決定適用一般程式的,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名稱爭議申請書的內容、證據材料、被申請人的答覆意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會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  登記機關對企業名稱爭議進行審查時,依法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爭議雙方企業的主營業務;
(二)爭議雙方企業名稱的顯著性、獨創性;
(三)爭議雙方企業名稱的持續使用時間以及相關公眾知悉程度;
(四)爭議雙方在進行企業名稱申報時作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五)爭議企業名稱是否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六)爭議企業名稱是否利用或者損害他人商譽;
(七)登記機關認為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被爭議的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
(一)被爭議的企業名稱與他人在先使用的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構成相同或近似的;
(二)被爭議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侵犯爭議申請人名稱合法權益的;
(三)行政機關或法院依法認定已經登記企業名稱侵犯他人其他權利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中止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程式:
(一)所涉及的名稱權利的確定須以相關案件的裁判結果或者其他行政決定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其他行政決定尚未作出的;
(二)所涉及的名稱權利的確定,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三)企業名稱爭議一方或雙方涉及民事權利糾紛,該民事糾紛的處理結果直接影響名稱爭議處理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名稱爭議暫時無法審查的;
(五)其他應當中止的情形。
企業名稱爭議中止審查的,登記機關應當向爭議雙方說明理由,並在中止審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爭議雙方送達《名稱爭議中止處理決定書》。
中止原因消除後,可以由申請人申請或登記機關決定恢複審查程式。恢複審查程式的,自恢複審查程式之日起重新計算處理時間。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終止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程式:
(一)申請人撤回名稱爭議申請,或者爭議雙方達成調解協定的;
(二)名稱爭議一方或雙方已經變更名稱或者辦理註銷登記的;
(三)在企業登記機關已經受理後,申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四)申請人始終未能提供被爭議企業名稱對公眾構成混淆誤認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企業名稱爭議終止審查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向爭議雙方說明理由,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企業名稱爭議終止處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自送達爭議雙方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  爭議雙方對企業登記機關作出的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名稱爭議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九條  企業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構成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應當製作《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並責令侵權人停止使用被爭議企業名稱;爭議理由不成立的,依法駁回爭議申請。
第二十條  根據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決定應當停止使用的被爭議企業名稱,企業應當自收到企業登記機關的《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書》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名稱變更前,由企業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企業名稱。
第二十一條  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後,企業可以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企業登記註冊與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職能分設的地方,應加強登管銜接,強化信息互通,做好被爭議企業名稱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爭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關應當將企業名稱爭議調查處理過程的法律文書、申請材料、證據材料、審查材料等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歸入被糾正或被申請爭議企業檔案。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名稱爭議中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混淆行為或者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爭議的調查、期間的計算和文書的送達,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廣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暫行辦法》(桂工商辦發〔2017〕161號)同時廢止。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屬檔案:
1.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申請書
2.企業名稱爭議材料補正告知書
3.企業名稱爭議受理通知書
4.企業名稱爭議不予受理通知書
5.企業名稱爭議調解書
6.企業名稱爭議簡易處理告知書
7.名稱爭議中止處理決定書
8.名稱爭議終止處理決定書
9.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書
10.企業名稱爭議答辯通知書
11.授權委託書(參考格式文本)
12.企業名稱爭議處理受理審核表

內容解讀

為貫徹落實《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維護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秩序,保護企業名稱合法權益,規範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程式,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廣西市場監管局於2024年3月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名稱爭議處理辦法》。
2017年12月,原廣西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印發《廣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暫行辦法》(桂工商辦發〔2017〕161號,以下簡稱《辦法》),對依法處理企業名稱爭議,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起到積極作用。隨著法律、法規的立、改、廢,企業名稱登記事後監管工作面臨更高要求,原有規定已不適應新的法律法規要求,因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原有《辦法》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完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體系。
《辦法》將名稱爭議限定在有利害關係的企業認為他人已登記註冊企業名稱與本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使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侵害企業名稱權利,引發企業名稱爭議的行為。對名稱爭議的申請、受理、調解、審查、處理和執行的條件、時限等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為廣西規範開展企業名稱爭議處理工作提供統一指導規則。
新《辦法》的亮點是創設了企業名稱爭議的簡易處理程式及適用情形,相比一般程式規定3個月內做出裁決,簡易程式則明確規定“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辦法》對爭議申請進行“繁簡分流”的做法,更有利於快速高效解決名稱糾紛,切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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