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是為建立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制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貿易安全與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的辦法。

該辦法經2021年9月6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於2021年9月13日發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政策解讀,重點釋義,

發布通知

海關總署第251號令(關於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已於2021年9月6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2018年3月3日海關總署令第237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署長 倪岳峰
  2021年9月13日

辦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制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貿易安全與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及企業相關人員信用信息的採集、公示,企業信用狀況的認證、認定及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海關按照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依法依規、公正公開原則,對企業實施信用管理。
  第四條 海關根據企業申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將企業認證為高級認證企業的,對其實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海關根據採集的信用信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將違法違規企業認定為失信企業的,對其實施嚴格的管理措施。
  海關對高級認證企業和失信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實施常規的管理措施。
  第五條 海關向企業提供信用培育服務,幫助企業強化誠信守法意識,提高誠信經營水平。
  第六條 海關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要求,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推進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七條 海關建立企業信用修復機制,依法對企業予以信用修復。
  第八條 中國海關依據有關國際條約、協定以及本辦法,開展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合作,並且給予互認企業相關便利措施。
  第九條 海關建立企業信用管理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水平。
  第二章 信用信息採集和公示
  第十條 海關可以採集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下列信息:
  (一)企業註冊登記或者備案信息以及企業相關人員基本信息;
  (二)企業進出口以及與進出口相關的經營信息;
  (三)企業行政許可信息;
  (四)企業及其相關人員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信息;
  (五)海關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信息;
  (六)AEO互認信息;
  (七)其他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海關應當及時公示下列信用信息,並公布查詢方式:
  (一)企業在海關註冊登記或者備案信息;
  (二)海關對企業信用狀況的認證或者認定結果;
  (三)海關對企業的行政許可信息;
  (四)海關對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
  (五)海關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公示的信用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認為海關公示的信用信息不準確的,可以向海關提出異議,並且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
  海關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覆核。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提出異議的理由成立的,海關應當採納。
  第三章 高級認證企業的認證標準和程式
  第十三條 高級認證企業的認證標準分為通用標準和單項標準。
  高級認證企業的通用標準包括內部控制、財務狀況、守法規範以及貿易安全等內容。
  高級認證企業的單項標準是海關針對不同企業類型和經營範圍制定的認證標準。
  第十四條 高級認證企業應當同時符合通用標準和相應的單項標準。
  通用標準和單項標準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並公布。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成為高級認證企業的,應當向海關提交書面申請,並按照海關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海關依據高級認證企業通用標準和相應的單項標準,對企業提交的申請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查,並赴企業進行實地認證。
  第十七條 海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及相關資料之日起90日內進行認證並作出決定。特殊情形下,海關的認證時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八條 經認證,符合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的企業,海關制發高級認證企業證書;不符合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的企業,海關制發未通過認證決定書。
  高級認證企業證書、未通過認證決定書應當送達申請人,並且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海關對高級認證企業每5年覆核一次。企業信用狀況發生異常情況的,海關可以不定期開展覆核。
  經覆核,不再符合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的,海關應當制發未通過覆核決定書,並收回高級認證企業證書。
  第二十條 海關可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就高級認證企業認證、覆核相關問題出具專業結論。
  企業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就高級認證企業認證、覆核相關問題出具的專業結論,可以作為海關認證、覆核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內不得提出高級認證企業認證申請:
  (一)未通過高級認證企業認證或者覆核的;
  (二)放棄高級認證企業管理的;
  (三)撤回高級認證企業認證申請的;
  (四)高級認證企業被海關下調信用等級的;
  (五)失信企業被海關上調信用等級的。
  第四章 失信企業的認定標準、程式和信用修復
  第二十二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一)被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立案偵查並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構成走私行為被海關行政處罰的;
  (三)非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的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等單證(以下簡稱“相關單證”)總票數千分之一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的;
  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的次數超過上年度相關單證總票數萬分之五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30萬元的;
  上年度相關單證票數無法計算的,1年內因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非報關企業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報關企業處罰金額累計超過30萬元的;
  (四)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的;
  (五)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6個月仍未繳納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追繳的走私貨物、物品等值價款,並且超過1萬元的;
  (六)抗拒、阻礙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被依法處罰的;
  (七)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被處以罰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失信企業存在下列情形的,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違反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規定、進出口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或者走私固體廢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非法進口固體廢物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超過250萬元的。
  第二十四條 海關在作出認定失信企業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企業擬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海關擬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將企業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還應當告知企業列入的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移出程式及救濟措施。
  第二十五條 企業對海關擬認定失信企業決定或者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提出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書面提出。
  海關應當在20日內進行核實,企業提出的理由成立的,海關應當採納。
  第二十六條 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失信企業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並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海關書面申請信用修復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一)因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六項情形被認定為失信企業滿1年的;
  (二)因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情形被認定為失信企業滿6個月的;
  (三)因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情形被認定為失信企業滿3個月的。
  第二十七條 經審核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海關應當自收到企業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準予信用修複決定。
  第二十八條 失信企業連續2年未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對失信企業作出信用修複決定。
  前款所規定的失信企業已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應當將其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通報相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海關不予信用修復。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高級認證企業是中國海關AEO,適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進出口貨物平均查驗率低於實施常規管理措施企業平均查驗率的20%,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總署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二)出口貨物原產地調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業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總署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三)優先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及相關業務手續;
  (四)優先向其他國家(地區)推薦農產品、食品等出口企業的註冊;
  (五)可以向海關申請免除擔保;
  (六)減少對企業稽查、核查頻次;
  (七)可以在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之前向海關申報;
  (八)海關為企業設立協調員;
  (九)AEO互認國家或者地區海關通關便利措施;
  (十)國家有關部門實施的守信聯合激勵措施;
  (十一)因不可抗力中斷國際貿易恢復後優先通關;
  (十二)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失信企業適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進出口貨物查驗率80%以上;
  (二)經營加工貿易業務的,全額提供擔保;
  (三)提高對企業稽查、核查頻次;
  (四)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辦理同一海關業務涉及的企業信用等級不一致,導致適用的管理措施相牴觸的,海關按照較低信用等級企業適用的管理措施實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 高級認證企業、失信企業有分立合併情形的,海關按照以下原則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確定並適用相應管理措施:
  (一)企業發生分立,存續的企業承繼原企業主要權利義務的,存續的企業適用原企業信用狀況的認證或者認定結果,其餘新設的企業不適用原企業信用狀況的認證或者認定結果;
  (二)企業發生分立,原企業解散的,新設企業不適用原企業信用狀況的認證或者認定結果;
  (三)企業發生吸收合併的,存續企業適用原企業信用狀況的認證或者認定結果;
  (四)企業發生新設合併的,新設企業不再適用原企業信用狀況的認證或者認定結果。
  第三十四條 高級認證企業涉嫌違反與海關管理職能相關的法律法規被刑事立案的,海關應當暫停適用高級認證企業管理措施。
  高級認證企業涉嫌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立案調查的,海關可以暫停適用高級認證企業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 高級認證企業存在財務風險,或者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或者存在其他無法足額保障稅款繳納風險的,海關可以暫停適用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海關註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和進境動植物產品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等境外企業的信用管理,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作為企業信用狀況認定依據的刑事犯罪,以司法機關相關法律文書生效時間為準進行認定。
  作為企業信用狀況認定依據的海關行政處罰,以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時間為準進行認定。
  作為企業信用狀況認定依據的處罰金額,包括被海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貨物、物品價值的金額之和。
  企業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以下罰款的行為,不作為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企業相關人員,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關務負責人等管理人員。
  經認證的經營者(AEO),是指以任何一種方式參與貨物國際流通,符合海關總署規定標準的企業。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3日海關總署令第237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政策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十大亮點
2021年9月13日,海關總署以第251號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版《信用管理辦法》”),將於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2018年3月3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此次規章修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落實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將對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帶來一些顯著變化,以下擇其主要亮點進行解讀。
1最佳化企業信用等級分類
新版《信用管理辦法》將企業信用等級由此前的“高級認證企業”“一般認證企業”“一般信用企業”“失信企業”四最佳化為三級,保留了“高級認證企業”和“失信企業”,分別實施便利或者嚴格的措施,對“其他企業”統一實施常規的海關管理措施,形成“簡單管用”的信用制度安排,避免企業信用等級層級多、辨識度不高等問題。
2新增海關提供信用培育服務的規定
新版《信用管理辦法》在第五條明確規定“海關向企業提供信用培育服務,幫助企業強化誠信守法意識,提高誠信經營水平”,體現了海關服務意識和建設信用中國的擔當作為,為海關加大對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的信用培育力度、使更多符合認證標準的企業成為“經認證的經營者”(AEO)奠定了堅實基礎。
3建立信用修復機制
新版《信用管理辦法》為落實國家“十四五規劃”關於“完善失信主體信用修復機制”以及國務院有關檔案的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海關不予信用修復外,建立起較為完備的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修復體系:一是在總則中開宗明義的規定“海關建立企業信用修復機制,依法對企業予以信用修復”;二是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失信企業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並且符合相應條件的,可以向海關書面申請信用修復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海關經審核認為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應當自收到企業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準予信用修複決定;三是失信企業連續2年未發生相關失信情事的,海關應當對失信企業作出信用修複決定。同時,失信企業已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應當將其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通報相關部門。
4豐富高級認證企業優惠措施
新版《信用管理辦法》在原規定高級認證企業可享有的九項優惠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了“優先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及相關業務手續”“優先向其他國家(地區)推薦農產品、食品等出口企業的註冊”“出口貨物原產地調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業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等三項優惠措施,提升措施的含金量和企業的獲得感,鼓勵高級認證企業繼續“領跑”,真正體現守信激勵原則。
5延長高級認證企業覆核期間
新版《信用管理辦法》將海關對高級認證企業覆核的期間由3年調整至5年,且規定在企業信用狀況發生異常的情況下,海關可以不定期開展覆核。在保障海關監管不放鬆的同時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負擔,促進企業自覺形成積極向上、優質發展的良好態勢。
6細化了暫停適用高級認證企業管理措施的情形
新版《信用管理辦法》規定在一定情形下,海關應當暫停或者可以暫停適用高級認證企業管理措施,如高級認證企業涉嫌違反與海關管理職能相關的法律法規被刑事立案的,海關應當暫停適用高級認證企業管理措施;高級認證企業涉嫌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立案調查的,海關可以暫停適用高級認證企業管理措施;高級認證企業存在財務風險,或者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或者存在其他無法足額保障稅款繳納風險的,海關可以暫停適用“免除擔保”的管理措施。
7最佳化失信企業認定標準
一是進一步細化了原有標準,更具可操作性。如將原規定的“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為的”細化為“被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立案偵查並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構成走私行為被海關行政處罰的”,將“拖欠應繳稅款或者拖欠應繳罰沒款項的”細化為“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的”及“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6個月仍未繳納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追繳的走私貨物、物品等值價款,並且超過1萬元的”。二是進一步完善了失信的情形,使失信企業的認定更加精準。將原規定的兜底性條款“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情形”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三是刪除了原規定的“被海關列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超過90日的”“假借海關或者其他企業名義獲取不當利益的”“向海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等情形。
8建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
新版《信用管理辦法》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的重要指示要求,增加了對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的嚴重失信行為的懲戒規定,對失信企業存在“違反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規定、進出口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或者走私固體廢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以及“非法進口固體廢物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超過250萬元的”情形的,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9明確企業的救濟方式
新版《信用管理辦法》明確海關在作出認定失信企業決定前需履行告知義務,即書面告知企業擬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擬將企業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還應當告知企業列入的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移出程式及救濟措施。企業在收到海關擬認定失信企業決定或者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面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海關書面提出陳述、申辯,更好體現了公開公正原則,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10明確社會中介機構專業結論的地位
新版《信用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中介機構專業結論的地位,規定海關可以將企業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就高級認證企業認證、覆核相關問題出具的專業結論作為認證、覆核工作的參考依據。

重點釋義

一、關於失信企業的認定標準有調整
問:是哪條失信企業認定標準有調整啊?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51號令)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中關於非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的那條標準。
法條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51號令,以下簡稱《信用辦法》)
第二十二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三)非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的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等單證總票數千分之一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的;
問:具體是怎么調整的呢?
答:2023年11月21日,海關總署發布了《關於失信企業認定標準相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2023年第170號公告,以下簡稱“170號公告”),明確:“非報關企業因非主觀故意,造成的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問:為什麼要這樣調整?
答:這是海關鼓勵進出口企業整改糾錯,支持企業紓困解難的新舉措,有利於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進出口企業發展。
圖片
二、關於非報關企業
問:有哪些企業能夠享受到這個政策紅利呢?
答: 根據170號公告,除了報關企業之外的其他在海關註冊登記或備案的企業,都能享受這個政策紅利。
問:那么報關企業呢?
答:報關企業不適用170號公告。考慮到報關企業主責主業是為企業提供代理報關服務,報關企業的報關質量直接影響進出口貨物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為有效提升報關質量、保障通關秩序,170號公告不適用於報關企業。
圖片
三、關於非主觀故意
問:這裡講的“因非主觀故意”是什麼意思?
答:簡單講,即企業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的行為並非出於主觀故意,採用“非主觀故意”這個表述就是排除“主觀故意”,畢竟海關的容錯也是有限度的,故意違法的企業不在容錯範圍內。
問:主觀故意我懂,像走私行為就是主觀故意。
答:是的,但走私行為單獨對應《信用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失信認定標準,不涉及170號公告。
問:我明白了,比如像偽造、變造檢驗證單的行為,因為存在主觀故意,所以就不能適用170號公告了,是這樣嗎?
答:你說的對,諸如此類存在主觀故意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行政處罰的行為,就不在本公告適用範圍內。
圖片
四、關於1年內
問:1年內是指自然年嗎?
答:不是,是指連續的12個月。
問:如何起算呢?是以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發生之日起算的1年內,還是被海關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算的1年內呢?
答:以最近1次海關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倒推計算。
問:為什麼設定為“1年內”呢?
答:主要考慮銜接《信用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報關企業最近1次海關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倒推12個月內,如有因非主觀故意造成的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問:非報關企業因非主觀故意,在170號公告實施之前被行政處罰、在實施之日還未被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的,也能依據170號公告,不列入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嗎?
答:是的,170號公告出台的主要目的是為更好支持企業發展,對於上述情形,可以不列入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問:那沒趕著這波政策紅利的企業怎么辦呢?
答:可以根據《信用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及時向海關申請信用修復喔。
圖片
五、不列入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問:不列入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是什麼意思呢?
答:是指企業有符合170號公告所列情形的行政處罰,則企業不因該處罰被下調為失信企業。具體來說,該處罰不作為海關認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在計算處罰次數、處罰金額時都直接不計算在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