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細則

《重慶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健全重慶市企業信用約束機制,規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和有關檔案的規定,結合重慶實際情況,制定的細則。

《重慶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細則》經市局2023年度第12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23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渝市監發〔2023〕99號
各區縣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重慶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局2023年度第12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健全我市企業信用約束機制,規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和有關檔案的規定,結合重慶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將有經營異常情形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的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前款所稱企業包括我市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
第三條 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實行“誰登記、誰列入、誰管理、誰移出”的原則。
第四條 重慶市市場監管局企業監管機構負責建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工作制度及管理程式,指導全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並開展執法監督檢查。負責市局登記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管局企業監管機構負責區縣局登記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日常管理工作。啟動對企業列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程式,組織對不符合列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要求的申請予以駁回或者退回更正。受理經營異常名錄的異議申請,並給予答覆。
市場監管所負責對企業經營異常情形的產生和變化進行核查。
其他內設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將企業列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應當按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列入(移出)決定。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一)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在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
第七條 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是指企業在公示信息過程中,故意隱瞞、編造、篡改依法應公示的信息,使政府部門或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認定為第六條第(三)項情形:
(一)經核查,企業年報公示信息中的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企業聯繫電話、企業電子信箱、企業經營狀態、主營業務活動、企業控股情況、女性從業人員、隸屬企業名稱、是否有網站或網店、網站或網店信息、黨建信息、社保信息、金額單位錯誤等一般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經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在10日內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二)經核查,企業公示即時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且經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在10日內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三)經核查,企業年報公示信息中的股東及出資信息、資產狀況信息、從業人員信息等重點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非主觀故意填報錯誤證據的。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認定為第六條第(四)項情形:
(一)由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產權所有人、物管公司、相關部門等出具證明材料,能確認該企業實際不存在的;
(二)經實地核查,能確認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實際不存在,或者是虛假地址的;
(三)經向企業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兩次郵寄專用信函,無人簽收的;
(四)經兩次實地核查,均未在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發現企業的。
兩次實地核查或郵寄查證間隔時間不得少於15日,不得超過30日。
第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按下列流程辦理:
(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發現,或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企業涉嫌存在違反本細則第六條所述情形的,由企業監管機構或者企業監管機構指派轄區市場監管所進行檢查核實,並保存檢查記錄、證據等相關材料。
(二)需要進行實地核查的,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檢查人員應當填寫《市場主體公示信息實地核查記錄表》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失聯實地核查記錄表》,如實記錄核查情況,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企業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無需進行實地核查的,可對企業實施書面檢查、網路監測,可要求其在規定時限內向企業監管機構或者市場監管所提交相關材料,接受檢查。
(三)在核查中發現企業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式移交案件線索。
(四)檢查人員應當於檢查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檢查記錄、證據等相關材料提交企業監管機構。
(五)企業監管機構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台—重慶)→企業監管→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列入管理,根據檢查核實情況,選擇市場主體類型、輸入市場主體名稱、選擇列入原因,提出初審意見,提交分管領導審核。
因“未年報”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在進入“列入管理”後直接選擇“未年報查詢”(該原因只能在7月1日0時至7月15日24時期間可以選擇),系統會自動檢索、提取未年報且未因未年報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名單,批量發起列入流程,並提出初審意見,提交分管領導審核。
(六)經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列入的,系統自動生成相應記載事項,通過數據交換將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信息公示於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中,並記載於該企業名下。
(七)依法送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企業監管機構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重慶)→企業監管→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列入送達管理,選擇送達方式。
第十條 企業同時存在多種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同時以多種列入原因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再出現已列入原因之外的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再次列入,流程與首次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流程相同。
第十一條 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異議申請書》,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收到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異議申請後,企業監管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受理。決定予以受理的,在20個工作日核心實,並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經核實,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下列程式處理:
(一)企業監管機構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台—重慶)→企業監管→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撤銷管理,選擇相應企業錄入撤銷事由,提出初審意見,提交分管領導審核。
(二)分管領導審核同意撤銷的,由系統自動通過數據交換刪除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中相應經營異常名錄信息。
第十二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其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一)因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可以在履行未報年份年度報告公示義務後;
(二)因未在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可以在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後;
(三)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可以在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後;
(四)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企業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繫的。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收到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後,按下列流程辦理:
(一)企業監管機構或者指派轄區市場監管所對企業列入情形的改正情況進行核查。
因未年報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核查補報年度的年報信息;因未公示即時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核查其即時信息公示情況;因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核查其更正後的公示信息;因失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對其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核查;因多種列入原因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同時核查其所有列入情形的改正情況。
(二)經核查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所述情形的,企業監管機構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台—重慶)→企業監管→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線上移出或線下移出管理,選擇移出原因,提出初審意見,提交分管領導審核。
(三)經分管領導審核同意移出後,系統自動生成相應記載事項,通過數據交換將經營異常名錄移出信息公示於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中,並記載於該企業名下。
(四)《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直接送達當事人後,企業監管機構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台—重慶)→企業監管→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移出送達管理,選擇“已當場送達”,移出數據自動交換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中。
第十四條 企業監管機構應當及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台—重慶)→列入管理、線上移出或線下移出模組列印《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用修複決定)審批表》《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準予信用修復)決定書》等文書,並與《市場主體公示信息實地核查記錄表》《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失聯實地核查記錄表》等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的證據、材料一併歸入登記檔案單列經營異常名錄卷予以保管。批量列入或移出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用修複決定)審批表》應附列入或移出名單,並將其歸入審批表中所指企業的登記檔案。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卷的保管、查閱,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企業,在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前60日內,由系統自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六條 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相關文書格式,應當使用市局統一制定的規範文書。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以及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管理,參照本細則實施。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細則》(渝工商發〔2018〕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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