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評定管理辦法

《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評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進一步規範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評定管理,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能力,根據《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重慶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制定的辦法。

2023年8月1日,重慶市知識產權局發布《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評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評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有關單位及個人:
    為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進一步規範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評定管理工作,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能力,我局起草了《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評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及建議。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2023年8月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進一步規範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評定管理,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能力,根據《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重慶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是指符合國家、市重點產業發展方向,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完善、智慧財產權創造質量較高、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績效較好、具有較強智慧財產權競爭優勢和區域影響力的企業。
第三條 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評定管理遵循企業自願、擇優評定、動態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評定和管理工作。各區縣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協助開展優勢企業培育、日常管理、申報推薦、覆核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在重慶市內依法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連續生產經營3年以上,符合國家、市產業發展方向,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六條 申報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除須滿足第五條之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智慧財產權制度完善。企業智慧財產權組織機構健全、專職人員配備合理、智慧財產權規章制度完備。企業有效實施《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 29490)》國家標準,積極實施《創新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指南(ISO56005)》。
(二)智慧財產權創造質量較高。企業合理進行專利、商標、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智慧財產權布局和儲備,重視智慧財產權創造質量,高價值發明專利導向明確。企業有效發明專利2件(含)以上,其中至少1件為自主研發獲得,至少1件為近三年(含申報當年)獲得。
(三)智慧財產權運用效益較好。企業盈利且智慧財產權在其主導產品上得以套用,近三年企業核心專利產品年產值1000萬元以上,專利產品銷售額占總銷售額60%以上,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1件以上,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作價入股、轉讓許可等轉移轉化1件以上。
(四)智慧財產權保護效果明顯。企業積極維護自身智慧財產權權益,健全智慧財產權預警機制及糾紛應對方案,採取有效措施應對智慧財產權訴訟、專利(商標)無效等權屬糾紛,近三年不存在受行政執法部門查處或司法程式認定的制售假冒產品、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等違法行為。
(五)注重智慧財產權宣傳普及。企業具有較好的智慧財產權文化氛圍,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保護創新,重視培育企業員工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三章 評定程式
第七條 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原則上每年組織評定一次。
第八條 申報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申報書》;
(二)申報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總結,包括企業概況與發展規劃,近三年在智慧財產權創造質量、運用效益、保護創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範性,對區域經濟創新發展貢獻等;
(三)企業有效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商標等)清單;
(四)會計年度財務報表等證明銷售收入、經營情況、智慧財產權投入的財務證明材料;
(五)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相關證明材料;
(六)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運用、宣傳培訓等證明材料;
(七)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評定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報。市知識產權局公開發布申報通知,企業根據通知要求按屬地管理原則向區縣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二)推薦。各區縣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協助對申報企業材料進行初審,查詢申報單位的失信情況,出具推薦意見,並將推薦名單匯總報送至市知識產權局。
(三)評審。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申報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建議名單。若有必要,市知識產權局可組織專家實地審查。
(四)公示。市知識產權局對擬評定企業進行審定,並向社會公示,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五)評定。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評定為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授予“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稱號,頒發“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銘牌。
“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 銘牌樣式由市知識產權局確定,委託各區縣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結合工作情況製作發放。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條 對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和年度考核與定期覆核相結合。年度考核與覆核由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對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支持申報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中國專利獎、重慶專利獎等相關獎項,作為市級高價值專利培育、專利導航、專利轉移轉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示範創建等項目的重要因素。
第十二條 評定為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應繼續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水平和能力,加強高價值專利創造和布局,促進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強化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配合做好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調查、分析、研究和專題活動,定期開展智慧財產權工作情況統計分析。
第十三條 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每年應參加年度考核,考核內容為上一年度智慧財產權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四條 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在獲得稱號滿三年後應參加覆核,覆核內容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執行。
第十五條 覆核通過的企業繼續保留“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稱號。年度考核不合格、連續兩年不參加考核、覆核未通過的企業,撤銷其“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稱號,並收回“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銘牌。
第十六條 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發生更名、合併、分立、重組、主營業務變更、跨市遷移、破產、解散等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以及企業自願放棄稱號的,應及時向市知識產權局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 區縣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可立足本地實際,出台相應的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培育激勵政策。
第十八條 企業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三年內不得申請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已獲評定的,即時撤銷其“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稱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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