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的復函 國辦函〔2016〕74號
工商總局:
你局會同有關部門關於《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國務院同意《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方案》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逐級落實工作目標和任務,並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保障,確保在2016年底前初步實現各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記於相對應企業名下並依法予以公示。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加強對《方案》實施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共同落實好《方案》各項任務。工商總局負責制定發布《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格式規範》,定期匯總發布《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會同有關部門對落實《方案》情況進行督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附屬檔案: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8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屬檔案:政府部門涉企信息
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
為做好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制定本方案(以下稱《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統一歸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依法履職過程中產生的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通過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給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稱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歸集於企業名下。
(二)及時準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規定關於信息公示時限的有關要求,及時將企業信息提供給工商部門;建立動態更新的《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明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歸集的具體內容,並建立數據
比對工作機制,確保所提供信息準確、全面。
(三)共享共用。鼓勵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全量使用公示系統中企業名下信息,並充分挖掘數據價值,促進協同監管和信用約束。
二、工作目標
依託公示系統,充分利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共享平台,建立體系完整、責任明確、高效順暢、監督有力的工作機制,全面、及時、準確地將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產生的企業信息統一歸集於企業名下,依法向社會公示。
三、歸集內容
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是指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包括:企業註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智慧財產權出質登記、商標註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統計抽查檢查結果信息、企業統計年報除外)。
上述企業信息應當按照《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和《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格式規範》的要求進行歸集。
四、歸集路徑和方法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信息化建設實際,通過政務外網、網際網路或其他信息傳遞方式,將本地區、本部門產生或歸集的企業信息傳遞至同級工商部門,也可將企業信息通過本系統的信息通道傳遞至相應層級工商部門。工商部門將其他政府部門歸集來的企業信息通過自身信息系統傳遞至企業登記地工商部門,並記於企業名下。主要路徑和方式如下:
(一)各級政府部門應當將本部門產生的在本地註冊登記企業的信息,提供給同級工商部門,依託公示系統,以企業基本信息為基準,由工商部門按照企業名稱、註冊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將信息記於企業名下。
(二)對企業作出相關決定的政府部門與企業不在同一行政區劃內的,相關政府部門可直接將信息提供給同級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經自身信息通道傳遞至企業登記地工商部門;相關政府部門也可通過本系統信息流轉通道,將信息傳遞至企業登記地的本系統部門,由該部門將信息提供給同級工商部門,並記於企業名下。
(三)對企業作出相關決定的政府部門與企業的登記部門不屬同一層級的,由作出相關決定的政府部門通過本系統信息流轉通道,將信息傳遞至與企業的登記部門屬同一層級的本系統機關,由該機關將信息提供給同級工商部門,並記於企業名下。
(四)對企業作出相關決定的政府部門在本系統內沒有與企業的登記部門相同層級機構的,由作出相關決定的政府部門將信息傳遞至本系統與企業的登記部門層級最為接近的機關,由該機關將信息提供給同級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內部流轉至企業登記地工商部門,並記於企業名下。
(五)已經實現涉企信息集中存儲、管理的政府部門,可選擇將集中後的企業信息統一提供給同級工商部門,按照不同的企業登記地址,由工商部門內部流轉至企業登記地工商部門,並記於企業名下。
(六)地方政府已經或部分實現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信息的歸集,正在有計畫地進一步推進相關工作,且按照《方案》更改歸集方式成本較高的,可以繼續按照現行的歸集方式進行歸集,並將歸集信息傳遞至相應層級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內部流轉至企業登記地工商部門,記於企業名下。
在企業信息歸集共享過程中,凡是能通過全國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換信息的,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複建設和重複採集。通過上述方式不能實現公示系統功能要求的,要採取有效的信息化手段予以保證。記於企業名下的信息,由工商部門及時交換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國”網站並動態更新。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歸集的內容和方式參照執行。
五、企業信息的套用
(一)企業信息公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規定,將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於信息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歸集至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於20個工作日內(含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歸集信息至工商部門的7個工作日)公示於企業名下,並及時交換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企業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依託公示系統,工商部門做好在企業註冊登記環節的“雙告知”工作,各級政府部門可從公示系統自行獲取記於企業名下的信息,也可通過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工商部門進行同級推送,為跨部門協同監管奠定基礎。建立政府部門間企業信息交換使用會商機制,及時解決信息交換使用問題。
(三)企業信息服務。以降低社會交易成本為目標,開放公示的企業信息資源。最佳化搜尋引擎功能,開發便捷查詢工具,實現多種條件模糊查詢、跨地域數據關聯查詢;引導利益相關主體、消費者、新聞媒體查詢使用企業信息,對失信者形成市場性、社會性約束。擴大企業信息在公共服務領域中的套用,鼓勵社會各方運用公示數據開發合規的衍生產品。探索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整合形成社會各方對同一企業不同側面的相關數據描述,為維護市場健康發展提供有效手段。
六、工作職責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有關要求,對本行政區域企業信息歸集公示工作負總責;在國務院統一部署下,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建設和《方案》總體要求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制定落實方案,建立分工明確、責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機制,督促相關政府部門按照歸集路徑實現企業信息的及時、準確、統一歸集並公示。省級以下人民政府負責本級註冊登記企業的信息歸集公示工作。
(二)各級政府部門要依託現有條件,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將企業信息按照《方案》要求進行歸集,並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加強本系統信息化建設,以公示系統建設為契機,提升系統信息化水平,實現企業信息無障礙歸集、共享。
(三)工商部門要做好公示系統建設的統籌規劃、最佳化設計,切實做好企業信息歸集公示的協調服務、互聯共享和技術保障等工作。工商總局負責制定發布《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格式規範》,定期匯總發布《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深刻認識企業信息歸集公示的重要意義,按照《方案》的統一部署,建立組織領導機構、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責任主體、分解工作任務、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工作紮實推進。
(二)強化資金保障。地方政府要積極支持各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保障。
(三)建立長效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數據質量評估檢查機制,開展經常性數據質量檢查,嚴格把好數據處理、審核、評估關,確保數據完整、真實、準確。建立健全數據使用管理機制,明確使用管理職責、人員、許可權、流程,逐步實現數據使用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標準化。
(四)加強督促檢查。工商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建立工作核查機制,及時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工作落實情況進行通報,同時注意發揮第三方評估作用,根據公示信息由第三方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開。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工作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
內容解讀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方案》明確,將目前分散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當公示的政府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並對外公示。
推進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便於廣大消費者和市場交易對象快捷、全面地掌握某一企業在全國範圍內所獲得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以及它的經營狀態,有利於降低交易風險和交易成本,也有利於企業及行業協會了解市場狀況,更有效配置資源,同時還有利於促進政府部門加強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方案》明確,需要歸集的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為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包括:企業註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智慧財產權出質登記、商標註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
《方案》提出,要堅持統一歸集、依法公示、共享共用等基本原則,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要求,建立體系完整、責任明確、高效順暢、監督有力的信息歸集工作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依法履職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息,全面、及時、準確地歸集於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於企業名下,並依法於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方案》強調,省級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企業信息歸集公示工作負總責,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建設和《方案》總體要求,建設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各級政府部門要依託現有條件,將企業信息按照《方案》明確的歸集路徑進行歸集。工商部門要做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及企業信息歸集公示等工作的協調服務和技術保障。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制定發布《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格式規範》和定期匯總發布《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
《方案》提出,要擴大歸集後的企業信息在公共服務領域中的套用,開放信息資源,最佳化相關服務,鼓勵社會各方運用公示數據開發合規的衍生產品,促進市場化信用服務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