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01年2月13日,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以國人防辦字〔2001〕第11號印發《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機構與職責、監督站的管理及人員資質、監督工作程式與內容、許可權與責任、監督管理經費、附則7章20條,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國人防辦字〔2001〕第11號
  • 印發時間:2001年2月13日
  • 施行時間:2001年2月13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頒發《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人防辦字[2001]第11號
各軍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
現將《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
2001年2月13日

暫行辦法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屬行政管理職能,是指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授權的專門機構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全過程實施的監督行為。其主要依據是國家或地方頒布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
第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單建掘開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均應按照本辦法接受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接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三級管理體制。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設國家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設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監督站)或委託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國家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站對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規定和辦法;
2、擬定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工作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3、掌握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動態,組織交流質量監督工作經驗;
4、指導各地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開展工作;
5、負責審查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資質、考核監督人員的業務水平、核發監督員證書;
6、承擔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受本級人民防空辦公室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本地區人民防空質量監督工作的實施細則;
2、負責本地區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工作的規劃及管理,協調處理本地區重大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問題的爭端;
3、檢查受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人民防空構配件廠的資質等級和營業範圍;
4、負責審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
5、總結質量監督工作經驗,掌握工程質量狀況,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監督站的管理及人員資質
第七條 監督站實行站長負責制,站長對監督站的工作全面負責。監督員對受監工程負責。
監督站的人員專業結構要合理、配套。技術人員不得少於該站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
第八條 監督站站長、監督員資質條件:
1、監督站站長必須由取得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擔任,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督站站長由高級工程師擔任。
2、監督員應由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並有五年以上從事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或施工的技術人員擔任。
3、監督員必須經過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考核合格並獲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四章 監督工作程式與內容
第九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在人民防空工程開工前一個月,必須到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提交勘察設計資料等有關檔案。監督站在接到檔案、資料兩周內,確定該工程的監督員,提出監督計畫,並通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第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開工前,監督站應對受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構配件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及營業範圍進行審查,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開工。
第十一條 人民防空工程開工前,監督站應根據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等規定,審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凡不符合有關標準規範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在施工中,監督員應對工程中使用的構配件和重要材料的生產許可證(準用證)、檢測手段和構件(材料)質量進行檢查,並按監督計畫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
第五章 許可權與責任
第十三條 監督站對不按技術標準和有關檔案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按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監督站可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工整頓。對重大質量事故,按《工程建設重大事件報告的調查程式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監督站及其監督員對受監工程承擔監督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由其主管部門追究責任:
1、監督站只收費不監督的;
2、監督員在工作中,因不堅持技術標準或嚴重失職而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
3、監督員檢驗工程質量弄虛作假的。
第十六條 監督員因失職、瀆職、失誤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主管部門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監督管理經費
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費應根據財政部《關於發布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的通知》的規定,按工程總造價的2.5‰計取。
第十八條 監督站收取的監督費應在當地銀行獨立開戶,主要用於監督工作的正常經費支出、購置檢測設備等。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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