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程式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程式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市(區)民防局(人防辦),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會議精神,進一步規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程式,根據有關檔案規定,就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1、市民防局機關部門不再參與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驗收。
2、市民防局做好竣工驗收備案工作,每年對竣工驗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按一定的比例進行抽查,加強事後監督。
3、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7個工作日內,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4、人防工程驗收合格後1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將《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申請表》、《人防工程行政許可決定書》、《人防工程建築面積測繪報告》、施工單位《人防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建設單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設計單位《人防工程質量檢查報告》、監理單位《人防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檢測單位《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設施檢測合格報告》、《人防工程竣工資料歸檔核查表》等竣工備案材料報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符合要求後發放《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
5、沒有成立人防工程質監站的市(含吳中區),可委託蘇州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履行相關職能,其委託書和委託的相關內容須在6月23日前報我局備案。各市(含吳江區)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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