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在1992.03.06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3.06
- 實施時間:1992.03.06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綜合發展和防護能力,增強全民國防意識和人民防空觀念,根據《人民防空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濟南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負責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
各區人防辦在市人防辦的業務領導下,負責本區範圍內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計畫、規劃、城建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管理職責,協同人防辦加強人防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修建人防工程必須貫徹“長期堅持,平戰結合,全面規劃,重點建設”的方針和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做到統籌兼顧,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實現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應當結合城市建設規劃同時編制,同步實施。人防建設的各項規劃一經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變動。確需修改變動的,應由市人防辦提出修改意見,經市規劃部門審查後,按照規定程式重新報批。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城市建設中,對已列入規劃的人防工程出入口和地上防空警報、通信、指揮系統等附屬建築,必須根據規劃設計要求構築基礎設施或者預留地面建設位置。
第七條 凡在本市市區新建住宅、賓(旅)館、招待所、商店、飯店、影劇院、教學、辦公、科研和醫療等民用建築,必須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第八條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範圍和標準:
(一)新建十層(含)以上或者九層(含)以下基礎開挖深度三米(含)以上的民用途築,應當按該單體建築底層占地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九層(不含)以下,基礎開挖深度小於三米,總建築面積在七千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應當按總建築面積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條 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範圍和標準:
(一)建築面積在七千平方米(不含)以下,一百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一般可不自行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總建築面積百分之一的比例和人防工程造價標準,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二)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質、施工條件等原因不宜就地修建的,由市人防辦統一組織易地修建。建設單位應當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和人防工程造價標準,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經物價部門核定標準後,由市人防辦負責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工程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和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防空地下室建設部分。用於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計畫指標不占用地上建築的計畫指標,建設防空地下室或者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所需資金應當與地面建設資金同時解決。
第十一條 在民用建築設計任務書中,防空地下室部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規模、投資、材料估算;
(二)防護等級;
(三)戰時用途、平時用途和效益預測;
(四)建設周期。
防護等級和戰時用途及效益預測部分必須經市人防辦審定。
第十二條 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具備人防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戰時為指揮、醫療、消防、物資、車庫和防空專業隊使用的特種人防工程的設計,必須由人防專業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防空地下室的建設施工,應當由三級(含)以上施工單位或者人防專業建築施工單位承擔。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人防工程施工建設規程和技術規範,確保施工質量。市人防辦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築中防空地下室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防空地下室與地面建築必須同時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人防辦報送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驗收申請,由市人防辦會同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防空地下室施工質量不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負責無償返工,並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防空地下室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在向市城建檔案部門報送建設工程竣工圖的同時,應當向市人防辦報送防空地下室竣工圖歸檔。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建成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或者拆除。因城市建設施工等原因確需拆除的,必須經市人防辦批准。拆除者應當易地補建或者向市人防辦繳納易地建設費。
第十七條 人防公用工程由人防辦負責維護管理;單位自建的人防工程由本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人防辦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對危及地面建築和交通安全,並無法修復的人防工程,經市人防辦批准,作報廢處理。
第十八條 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城市人防公用工程的建設和維護管理所需勞力,通過組織城鎮職工參加義務勞動解決的規定,市人防辦應當按照職工總數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比例每年向企業、事業單位下達施工任務通知書,由單位負責組織織人員參加人防工程義務勞動。參加義務勞動人員的工資、福利、勞保用品和零星工具由所在單位承擔。
單位因故不能抽調人員參加義務勞動的,可在自願的前提下,經市人防辦批准,採取其他辦法解決,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也應承擔此項義務。
第十九條 人防辦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和其他有關費用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所收資金必須全部用於人防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審計、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審計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縣的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濟南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