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來信來訪制度

人民來信來訪制度是我國民主制度、輿論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957年11月19日國務院曾作出《關於加強處理人民來信和接待人民來訪工作的指示》,提出公民可以依據憲法賦予的權利,通過來信來訪向各級執政黨組織和人民政府提出要求、建議、批評、揭發、控告、申訴等,參與管理國家各項工作,監督國家工作人員,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處理人民來信和接待人民來訪,是各級國家機關一項經常的重要任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來信來訪制度
  • 提出時間:1957年11月19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對象:人民
人民民眾通過向政府機關寫信要求見面接談,提出各種意見,表示各種願望,對各項工作提出建議,對一些工作人員提出批評,這是人民的一種民主權利。各級各部門都要有一個主要領導人親自抓這項工作,要親自批辦一部分民眾來信,接見一些來訪民眾。民眾對於各項工作提出的批評和建議,凡屬正確的、可行的,應該認真研究採納;同當前政策有牴觸的或者難以實行的,應該進行解釋,並且對有關政策進行宣傳。對民眾控告的國家機關幹部的不良作風和違法亂紀行為,應該認真檢查處理,需要轉交的,一般要交給被控告者的上級領導機關或者監察部門,並及時向處理部門查問結果。處理民眾提出的問題要採取多種多樣的方法,回答民眾提出的問題,可以個別交談,召開小型會議,也可以在報紙上刊載民眾提出的批評建議,解答民眾關心的問題,公布某些問題的結果。還可以集中整理民眾提出的意見,編成簡報,送領導人和各有關機關參考。各機關在處理人民來信和接待人民來訪工作中,都應該建立、健全必要的手續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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