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對於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市長報告;對於帶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市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副市長商量決定。需要協調的重要事項,經市長同意並委託後,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牽頭協調。市長助理按分工協助有關副市長負責處理工作。
八、秘書長在市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按分工,協助副市長或秘書長聯繫、協調有關工作。
九、市長離潯出差、出訪、考察、學習、休假期間,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其他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局、各委員會、各辦公室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局、各委員會、各辦公室根據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積極履職盡責,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著力研究和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市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堅決貫徹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四、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全市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全市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實現綠色崛起。
十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
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切實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市政府規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立法工作的部門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立法工作的部門承辦。
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市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組織起草和徵求意見,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具體運用中的解釋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承辦。
二十、市人民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工作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人民政府負責立法工作的部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市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市人民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通過入口網站定期向社會公布準予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決定、命令的,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公眾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預算調整及市財政對外借款,重大規劃,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經濟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市政府規章等,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五、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督促檢查,堅持聯合督查與專項督辦相結合,堅持檔案通報與媒體曝光相結合,不斷健全限期報告、調查覆核、情況通報、督查調研、責任追究、督查考評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人民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市政府各部門擬制公文時,要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等屬性,擬不公開的,要依法依規說明理由。嚴格落實公開前保密審查機制,妥善處理好政務公開與保守國家秘密的關係。
二十九、建立健全公眾代表、專家、企業家、媒體等列席市政府有關會議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市政府規章和國家、省、市檔案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和政務輿情的監測研判回應工作,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準確傳遞政策意圖,及時回應公眾關切,主動釋疑解惑,穩定社會預期。
三十二、積極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網際網路等信息技術,提升政務公開信息化、集中化水平。通過信息共享、互聯互通切實推動政府網站集約、規範、創新發展,將政府網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務公開平台、更加權威的政策發布解讀平台、更加及時的回應關切和便民服務平台,不斷提升政府網上履職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認真落實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提案人的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切實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和建議,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接待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實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例會制度。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局長、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組成,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出席,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工作部署;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出席,由市長或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檔案精神,研究本市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討論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討論制定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
(五)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
(六)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並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為:
(一)討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策後落實過程中遇到的具體事項;
(二)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較為重要的具體問題。
四十三、市長例會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為:溝通工作情況,通報上周工作,部署本周工作。市長例會一般每周召開1次。
四十四、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市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再由秘書長系統提出上會安排建議,報市長審定。會議議題安排應適量,重要、緊急議題優先安排。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至少於會議前一天送達與會人員。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市司法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對涉及重大問題的上會議題,應由匯報部門提出兩個以上的問題解決建議方案,供會議決策參考。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議題匯報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列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需向市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請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市長報告。
四十六、參加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同志要在會前對會議議題認真準備,並嚴格遵守會場紀律,不得無故早退或中途退場,不得擅自擴散會議尚未決定或不能對外公開的內容。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起草,經秘書長審核並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簽後,由市長簽發。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政府秘書長審核並報分管副市長審簽後,報市長簽發。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或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審定。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壓縮會期,嚴格審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區)長參加的,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審批;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參加的,由分管副市長審批。屬於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由部門召開會議,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各部門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由分管副市長審批,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不邀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
提倡開短會,開研究工作、聽取意見、解決問題、推進落實的座談會、協調會、調度會、現場辦公會。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安排緊湊、突出重點,議程從簡,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人民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核或審批程式。
五十、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五十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批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發布政府規章由市長簽署市長令,發布的決定、命令、規範性檔案,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市長簽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行文,經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由市長簽發。已經市人民政府會議研究通過的事項,以市人民政府名義行文,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簽發,簽發人仍為市長。
屬於市人民政府工作範疇、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其中涉及全市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財、物的公文,以及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的重要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核報市長簽發。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檔案和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人民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黨中央、中紀委等關於工作紀律的要求,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自覺遵守省委、省政府、市委關於領導幹部外出報備的檔案規定。副市長、秘書長離開九江,應事先報告市長,並把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九江外出,應按有關規定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必要時應向市長報告,並向市委總值班室和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備;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離開轄區外出,應按有關規定報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並向市委總值班室和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備。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下列事項應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一)出台全市性重大政策措施,作出重大決策部署;
(二)重大項目推進、重大突發事件等;
(三)明確規定需要請示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檔案等;
(四)出台重大創新舉措,特別是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且無明文規定、需要先行先試,或者創新舉措可能與現行規定相衝突、需經授權才能實施的情況;
(五)屬於自身職權範圍內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項;
(六)重大決策時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
(七)各類重大專項經費的安排和使用;
(八)涉及全市性的機構、編制等事項;
(九)大宗國有資產處置;
(十)向省政府部門、省直單位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十一)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
(十二)依法需要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的其他事項。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市委若干意見,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反對鋪張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用車、交通、工作人員配備、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風建設,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地方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縣(市、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