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信息發布協調製度

為及時準確地發布政府信息,確保政府信息發布的規範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二、本制度適用於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的發布協調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發布協調,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公平、真實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四、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誰製作、誰公開”的原則,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政府信息產生時應依法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屬性和保密審查。
五、行政機關履行職責過程中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發布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製作的需對外發布的政府信息,聯合製作機關均負有公開義務,但一般由牽頭組織製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
七、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公開後可能對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產生影響的,政府信息產生機關應當在信息製作時書面徵求所涉及行政機關的意見。
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徵求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不同意發布的應說明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由此產生的影響公共利益或影響執法活動等問題,由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承擔連帶責任。
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司法、保密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涉及上級其他行政機關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上一級行政機關協調解決。
八、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徵求意見公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產生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
(二)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四)其他有關內容。
九、行政機關應在自身職責範圍內發布政府信息。發布的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應當及時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行政機關發布食品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地震預報等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執行。
十、行政機關開展信息發布協調應當遵守政府信息發布的有關要求,在規定時限前發布政府信息。
十一、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應當進行信息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信息的;
(二)就信息發布協調達成一致後,仍然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
(三)擅自發布信息,並拒絕其他行政機關的異議、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相關行政機關發現其他行政機關擅自發布信息而不提出異議的;
(五)其他違反本制度的行為。
十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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