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政府檔案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工作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有關規定,為有效做好政府檔案公開屬性源頭認定,確保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範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文書,包括決議、決定、命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等。
第三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依據《條例》和《保密法》有關規定,按照“誰製作、誰提出,誰審查、誰辦理”的原則,結合實際確定。
第四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遵循依法、及時、高效原則,按照“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要求,在公文產生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公開屬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需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或反映本單位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公文,應確定為“主動公開”;屬單位內部管理事務的公文、內部資料等,一般確定為“依申請公開”;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向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和答覆有關部門意見的公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的公文,應確定為“不予公開”。
(二)轉發類公文,應根據所轉發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轉發公文的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所轉發公文沒有確定公開屬性的,原則上應重新確定公開屬性。
(三)確定為“主動公開”的公文,不可夾帶“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內容。
第五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辦理流程:
(一)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由擬稿人提出,並在公文呈批發文稿紙上註明屬於“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無標識公開屬性的公文,應當退回公文,重新辦理。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最終審定該公文的公開屬性。市政府各部門代市政府擬草的公文、提請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名義印發的檔案,由代擬部門確定公開屬性;多個部門聯合擬稿的公文,由主辦部門牽頭協調確定公文公開屬性。
(二)對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的公文,應說明理由,並做好備案登記。
第六條 制發公文時,應按照公文確定的公開屬性,在附註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弧說明“此件主動公開”“此件依申請公開”或“此件不予公開”。
第七條 確定為“主動公開”的公文類政府信息,應通過政府入口網站主動向社會公開;確定為“依申請公開”的公文類政府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合法合理公開方式,依法及時向申請人公開。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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