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製度》是合肥市地震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製度
- 生成日期:2023-12-08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市國資委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公文,是指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包括決定、通報、通知、報告、請示、批覆、意見、函等。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其他非公文類信息的公開屬性審查,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應當按照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公開屬性。
第四條 公文的公開屬性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一)主動公開。根據《條例》第九條規定,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依申請公開。除《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涉及機關內部管理事務的公文、內部資料、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向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和答覆有關部門意見等行政決策過程未定事項、行政機關內部事項的公文,應確定為“依申請公開”,依申請公開其他相關規定按照《條例》二十至二十八條執行。
(三)不予公開。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
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對相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五條 公文公開屬性審查過程為:
(一)由擬稿人提出公文公開屬性,並在發文稿紙上寫明該公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的須說明理由。
(二)與其他單位聯合擬稿的,由主辦單位牽頭協調確定公文屬性。
第六條 檔案制發後,屬性為“主動公開”的公文按照要求在信息公開網予以公開;對依申請公開的的公文,要按照規定,列入依申請公開目錄;對不予公開的公文,要依法依規說明理由。
第七條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