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等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23日
第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八里湖新區、廬山西海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以下簡稱公開義務人)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公開權利人)需要獲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公開義務人審核辦理,向公開權利人公開符合一定條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四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明確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受理機構,應當將受理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電話、傳真和其他聯繫方式向社會公開,方便公開權利人提出申請。
第五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通過發放、郵寄或提供網上下載服務等多種方式向公開權利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並創造條件,方便公開權利人通過網際網路直接申請,獲取有關政府信息。
第六條  嚴格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認真做好依申請公開工作。
第七條  公開義務人收到申請後應當立即登記,並對依申請公開的形式要件和實質內容進行審查,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並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答覆:
(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申請人通過網際網路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四)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可以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六)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七)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市場監督、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公開義務人對於公開權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九條  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可以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方式向公開義務人提出。
(一)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的,在“中國·九江網”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後,通過數據電文傳送至受理單位;
(二)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三)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四)公開權利人提交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公開義務人代為填寫申請書,經申請人確認後生效。
第十條  公開權利人的申請應具備以下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十一條 公開權利人向公開義務人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的,不予受理;公開權利人委託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代理人申請時不出示公開權利人、代理人有效證件以及授權委託書的,不予受理。行政機關應將不予受理的情況登記保存,並書面告知公開權利人。
第十二條  公開權利人認為公開義務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該公開義務人的上級機關或者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三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九江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第十四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環境保護、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九江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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