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政府向各類養老服務組織購買服務的方式,為居住在家的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等基本養老服務。
第三條 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應統籌考慮與其他老年人福利保障政策的銜接。享受本辦法政府購買服務的對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複享受。
第二章 服務對象
第四條 具有九江市戶籍且在戶籍地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
(一)60周歲以上分散供養特困老年人。是指年滿60周歲以上,經民政部門認定且分散居住在家庭的特困老年人。
(二)70周歲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是指年滿70周歲以上,經民政部門認定且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
(三)80周歲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是指年滿80周歲以上,依據《老年人能力評估》(MZ/T001-2013)等行業標準,綜合日常生活活動、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等指標,評定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四)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是指年滿60周歲以上,經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認定且享受計畫生育特別扶助制度的老年人。
(五)低保對象中未享受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失能老年人。是指年滿60周歲以上,經民政部門認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且沒有享受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失能老年人。
第三章 購買標準和服務內容
第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服務對象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提供居家養老服務(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由專業的養老服務企業或社會組織提供居家養老服務。提供服務的內容、數量、價格等要素應及時上傳到九江市12349信息平台跟蹤和評估,不得以現金方式消費。
第七條 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變動情況和財力狀況擴大補貼範圍、提高補貼標準。
第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主要為困難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服務內容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助行等居家養老支持服務。
第九條 購買服務項目、服務包等要素,由各地民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簽訂服務契約的方式加以具體明確。
第四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十條 居家養老服務的購買主體為各縣(市、區)民政部門。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的承接主體包括:經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福利養老機構、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以及其他社會服務組織,經依法在市場監管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的可以提供居家養老服務單位等社會力量。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六)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年檢或年度考核合格,社會信譽、商業信譽良好;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民政局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綜合考慮技術力量、隊伍結構、設施設備等方麵條件,擇優確定服務承接主體,訂立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內容、數量、價格、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上傳服務信息、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三條 服務承接主體應嚴格履行契約義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各地民政部門應對購買服務契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和測評,對年度服務滿意度達不到要求的,應限期整改。
第五章 申請程式
第十四條 申請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由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視窗書面申請,也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等代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審核、審批程式:
(一)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監護人自願申請,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民政服務視窗提交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 年滿60周歲以上分散供養的特困老年人提交:(1)《九江市困難老年人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申請審批表》;(2)特困人員供養證或特困人員供養審批表複印件;(3)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五份(帶原件備查)。
2. 年滿70周歲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提交:(1)《九江市困難老年人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申請審批表》;(2)低保證;(3)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五份(帶原件備查)。
3. 年滿80周歲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提交:(1)《九江市困難老年人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申請審批表》;(2)依據《關於開展老年護理需求評估和規範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48號)提供老年人能力評估材料,或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組織評估機構依據《老年人能力評估》(MZ/T001-2013)等行業標準,評定為重度失能的認定結果。(3)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五份(帶原件備查)。
4. 年滿60周歲以上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提交:(1)《九江市困難老年人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申請審批表》;(2)衛生健康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特別扶助(失獨)相關材料;(3)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五份(帶原件備查)。
5. 年滿60周歲以上低保對象未享受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失能老年人提交:(1)《九江市困難老年人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申請審批表》;(2)低保證;(3)依據《關於開展老年護理需求評估和規範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48號)提供老年人能力評估材料,或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組織評估機構依據《老年人能力評估》(MZ/T001-2013)等行業標準,評定為重度失能的認定結果。(4)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五份(帶原件備查)。
(二)審核。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依託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在接到申請材料後7個工作日完成審核。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全的,及時通知申請人補齊材料;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符合條件的,及時將服務對象姓名、服務類別和購買服務金額等基本信息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示7個工作日,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將材料轉送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三)審批。縣(市、區)民政局接收申請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依託特困供養、低保等信息系統,對申請人身份和有關部門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並說明理由。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由縣(市、區)民政局匯總報同級財政局申請撥付購買服務資金。
第六章 資金籌措與發放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困難老年人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所需資金同級財政負擔。各地可積極吸引社會慈善、捐贈資金等支持。
第十七條 市中心城區(含潯陽區、濂溪區、九江經開區、八里湖新區)困難老年人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按4: 6比例分擔,市級承擔部分由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200萬元,據實撥付,不足部分從市級彩票公益金中統籌列支。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每年根據上年度購買居家養老服務資金匯總表將資金預撥給各區財政部門。各區財政部門根據所在區民政部門報送的購買居家養老服務資金需求按計畫撥付。其他縣(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資金核發參照上述方式。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政局每年年初對上年度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經費進行清算,並預撥本年度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資金。
第十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專項用於困難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購買主體應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及服務質量進行結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要建立定期覆核和隨機抽查制度,對購買服務條件發生變化(包括服務對象死亡、受到刑事處罰、弄虛作假等)的,應及時辦理增發或停發手續。服務對象戶籍市內遷移的,持身份證、戶口簿等材料到街道(鄉鎮)民政視窗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同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購買服務對象條件不疊加享受,由符合條件的老年人自主選擇其中一種政府購買服務。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採用靈活多樣的形式宣傳解讀好睏難老年人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制度,使老年人及其家屬充分了解政策內容和基本申領要求。
第二十二條 購買服務契約實行績效評估,各級民政部門制定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績效考核目標和工作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對承接主體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績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選擇承接主體、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預算確定和資金撥付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按現行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程式辦理。各級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應切實加強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監管,確保資金使用規範、高效、安全。
第二十四條 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工作人員應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依規辦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查實發生營私舞弊行為或出現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補貼資金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並追回冒領的政府購買服務資金。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凡之前制定的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