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養老服務實施辦法

2021年9月,青海省民政廳聯合省財政廳對2014年版《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養老服務實施辦法》進行修訂並印發,新修訂的《實施辦法》於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養老服務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青海省民政廳聯合省財政廳
修訂信息
新修訂的《實施辦法》突出補齊短板、最佳化供給。明確享受購買服務補貼的對象,突出重點服務群體,提高補貼標準,明確服務項目,調整資金來源,在保障困難、高齡老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的同時,重點向失能老年群體的照護需求傾斜,為各地開展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指明方向,為“十四五”期間進一步最佳化居家社區和機構養老服務供給提供了制度支撐。
  新修訂的《實施辦法》突出評估優先、精準服務。明確將“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服務”納入購買服務內容範圍,通過評估,掌握全省經濟困難老年人和80歲以上老年人的失能情況,根據老人自理、輕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確定其照護需求等級和服務內容,為失能老年人分類實施政府購買服務補貼、安排其居家養老照護服務、入住養老機構、配置康復輔助器具、提供康復護理服務、發放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等提供依據。
  新修訂的《實施辦法》突出提高補貼、加強照護。將年滿60周歲及以上困難老年人、年滿80周歲及以上社會老年人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補貼標準和年滿80周歲及以上社會老年人機構養老補貼標準,根據其輕、中、重度的失能等級,在原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分別增加10元、30元、 60元;將年滿60周歲及以上困難老年人機構養老補貼標準,根據其輕、中、重度的失能等級,在原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分別增加20元、 50元、 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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