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的通知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業經第十二屆4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的通知
  • 印發單位:肇慶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5年9月6日
  • 編號:肇府辦〔2015〕14號
  • 索引號:007141332/2015-05708 
  • 類目名稱:市府辦檔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業經第十二屆4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2015年9月6日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4〕33號)和《財政部 民政部 工商總局關於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範圍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下簡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穩妥有序。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探索多種有效方式,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二)公開擇優。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公平競爭擇優方式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三)注重績效。加強政府購買服務與轉變政府職能的銜接,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的領域和項目,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切實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及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條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一)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監督、指導各類購買主體依法開展購買服務工作,牽頭做好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政府投資計畫,推動政府投資項目列入政府購買服務計畫。
(三)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核實承接主體的相關業務資質及條件,參與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四)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進行監督。
(五)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包括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經費由財政承擔的機關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經費由財政承擔的群團組織,以及行政類和公益一、二類事業單位。
第六條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七條 承接主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的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結合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需求等確定。
第三章 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決策、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特定事項外,屬於政府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社會事務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技術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務等事項,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原則上通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逐步轉由社會力量承擔。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圍繞轉變政府職能,提升服務質量和資金效益的目標,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結合本地區社會公眾需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財力水平等因素,擬定本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報同級政府批准後按規定公布實施,並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下列服務應當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
(一)基本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服務、醫療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公共運輸運輸、三農服務、環境治理、城市維護等領域基本公共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性服務。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會工作服務、法律援助、扶貧濟困、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公共公益宣傳等領域公共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行業規範、行業投訴等領域公共服務事項。
(四)技術性服務。科研和技術推廣、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會計審計服務等領域公共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戰略和政策研究、綜合性規劃編制、標準評價指標制定、社會調查、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檢查、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諮詢、技術業務培訓、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後勤管理等領域公共服務事項。
(六)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第十一條 政府新增的或臨時性、階段性的公共服務事項,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原則上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進行。不屬於政府職能範圍,以及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項目,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第四章 購買程式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程式:
(一)制定購買計畫。購買主體應依據本級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結合自身履行職能和業務需要,編制年度購買服務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內容。
(二)實施購買服務。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等方式擇優確定承接主體。
對不具備競爭性條件的,經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同級政府批准,可以採取委託、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方式實施。
(三)嚴格契約管理。購買主體應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時間、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資金支付和違約責任等。購買主體應將契約報財政部門備案,作為撥付資金的依據。
(四)購買主體負責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在項目完成後組織考核評估和驗收。
(五)承接主體應認真履行購買服務契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確保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達到預期目標。
第五章 資金安排及支付
第十三條 購買主體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從其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經批准使用的專項經費中解決。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黨委、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和“一事一議”原則,專項研究確定購買服務資金規模和來源。資金支付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從購買主體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經批准使用的專項經費中解決的,由各部門依據購買服務契約,按現行的部門預算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程式和財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二)屬於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黨委、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購買主體應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經政府同意後,比照前述規定支付。
第六章 績效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績效評價工作,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逐步開展第三方評價工作。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審計工作,確保政府購買資金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及時將購買服務項目、內容、要求、採購結果、預決算信息以及績效評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檢查和社會監督。
購買主體發現承接主體在履行契約中有違法違規情況的,按照契約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2年2月21日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於印發肇慶市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實施意見的通知》(肇府辦〔2012〕4號)和2012年9月12日印發的《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省府辦公廳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精神的通知》(肇府辦〔2012〕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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