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辦法

本實施辦法是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為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所定製的一系列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加快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財政部關於做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111號)和《北京市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4〕34號),結合東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下簡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要緊緊圍繞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管理中加強社會建設的總體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公共服務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通過改革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和社會治理方式,推動建立和完善惠及全民、優質均等、完善高效的公共服務體系,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立足實際、有序推進
要在準確把握社會公共需求的基礎上,明確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政府購買服務機制;要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供給;要有計畫、有步驟、有重點地推進政府購買服務,逐步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範圍和規模。
(二)突出重點、務求實效
要按照“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有利於降低服務成本,有利於提升服務水平和資金效益”的原則購買服務;要將重點放在政府公共服務缺位,服務水平或者效率不高的領域,優先安排與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關的事項;要堅持精打細算,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確保取得實效。
(三)公開擇優、規範操作
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程式規定和操作流程,通過競爭擇優選擇承接服務的社會力量;要及時充分地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將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堅持“以事定費”,加強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四)統籌協調、形成合力
要建立與機構編制管理、民政和工商管理等工作的協調機制,形成多部門合力,為順利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創造條件;要做好與事業單位改革的銜接,按照“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的要求,及時調整機構編制,實現“費隨事轉”,堅決防止一邊購買服務、一邊養人辦事“兩頭占”的現象出現。
第二章 購買內容、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
第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以下簡稱“購買內容”)為在政府職責範圍內,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購買內容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一)教育、就業、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社會保障與服務、城市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
(二)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交給社會力量承擔。
(三)對於政府新增的或臨時性、階段性的公共服務事項,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原則上都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
對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公共服務事項,不得購買。
第六條 購買內容實行目錄管理(以下簡稱“購買目錄”)。購買目錄由區政府根據中央、本市的部署,結合東城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府轉變職能要求和財力狀況等實際因素,按年度統一制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購買目錄要明確政府購買的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凡屬於購買目錄範圍內的公共服務事項,原則上都要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購買目錄要根據經濟社會和政府職能的發展變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包括區屬各行政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第八條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依法在機構編制部門登記設立的事業單位,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和其他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政府購買服務,要在市場機制下公開平等地競爭。
第九條 承接主體應符合以下一般條件:
(一)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活動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備提供所承接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的能力。
(三)具有完整、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六)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民政和工商管理等部門根據購買服務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但不得附加與服務無關的限制條件。
第三章 購買方式、購買程式與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購買目錄中的公共服務原則上都應實施政府採購,即購買主體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對於政府採購範圍以外的公共服務事項,可以按照“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採用委託、承包等方式選擇承接主體。
第十二條 購買主體確定承接主體後,要與其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契約,根據契約對服務提供全過程的進行跟蹤監管,對服務成果進行檢查驗收,並按約定條件支付資金;承接主體要嚴格履行契約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政府購買服務契約應符合契約法的規定,嚴禁轉包行為。
第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實施前要分層次制定年度購買服務工作方案。
(一)購買主體要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結合區政府總體部署、本單位工作實際以及部門預算管理要求等因素,按照民生優先、先易後難、突出重點的原則,提出本單位年度購買服務工作方案。方案中應包括:購買服務的工作目標和總體安排,擬購買事項的名稱、性質、種類、預計投入、預期效果、資金來源構成和擬採取的購買方式等。
(二)財政部門會同機構編制管理、發展改革、民政、社會工作等部門對各單位提出的工作方案進行審核、匯總,統籌考慮政府職能轉變、公共服務發展與財政承受能力,制定全區年度購買服務工作方案。方案報經區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向各單位批覆,並按規定程式組織具體實施。
(三)年度購買服務工作方案批覆後,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由購買主體提出申請,經財政等部門審核後報區政府批准。未列入全區年度購買服務工作方案的公共服務事項,不得按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一般程式包括:項目申報、項目評審、預算編報、形成計畫、組織採購、資質審核、契約簽訂、項目監管、績效評估和經費兌付,共十個環節。
(一)項目申報。購買主體按照購買服務工作方案中所列公共服務事項提出具體項目,向財政部門進行申報。申報項目需要提交的信息包括:資金來源、支出方向、服務內容、服務對象、購買數量與實施期限、績效目標、考核標準與方法、承接主體具體條件、購買方式等內容。
(二)項目評審。財政部門對購買主體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後,按照規定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項目評審。購買主體需提供項目可行性報告、專家論證意見、項目實施方案、預算明細、服務價格依據等資料。
(三)預算編報。購買主體根據項目評審結果和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結合工作安排和實際資金需求,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政府購買服務預算是購買主體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報經區人大或區政府審批後,由財政部門批覆下達。
(四)編制計畫。預算批覆後,財政部門匯總編制政府購買服務年度計畫,並向社會公布。政府購買服務年度計畫應包括購買主體、項目內容、所需數量、預算金額、績效評價標準、購買方式、承接條件等信息。
(五)組織採購。凡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必須按規定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不屬於集中採購目錄、但金額高於限額標準的項目,按規定實行分散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必須採取公開招標方式採購;採取委託、承包、特許經營等方式購買的項目,確定的承接主體要報區政府審核批准。
(六)資質覆核。按規定程式確認中標、成交的組織機構後,由民政會同工商管理和行業管理部門按照承接主體條件,對中標、成交的組織機構資質進行覆核。
(七)契約簽訂。承接主體通過資質審核後,與購買主體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契約。契約中要明確購買內容與範圍、購買數量與期限、服務標準與要求、績效目標與考核標準、資金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購買主體要將契約報財政部門備案。
(八)項目監管。承接主體嚴格按照契約約定提供各項服務,保證服務數量和質量。購買主體要對承接提供的服務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管,依據契約約定條款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數量、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九)績效評價。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施完成後,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的資金使用績效、服務對象滿意度等進行全面地考核評價。
(十)經費兌付。購買主體按照績效評估結果,根據契約約定的支付方式向承接單位兌現經費。資金的具體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等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要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堅持“以事定費”和“按效付費”的原則。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簡稱“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按照專項經費管理,在既有財政預算安排中統籌考慮;原有公共服務轉為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的,要及時核減、調整原有預算,實現“費隨事轉”。因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擴大需增加的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要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列入購買主體的部門預算。
第十六條 要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的採購管理,逐步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購買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目錄與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銜接機制,規範政府採購範圍內的公共服務項目採購行為。對政府採購範圍外的公共服務項目,符合政府採購競爭性條件的,可統一納入政府採購程式;不符合競爭性條件的,允許採取委託、承包、特許經營等契約方式進行採購。
第十七條 要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的績效管理,逐步建立全過程的績效目標管理機制。項目實施前,認真制訂績效目標,細化考核標準;項目實施中,對項目實時績效跟蹤;項目結束後,圍繞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實行嚴格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要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外部監督管理機制。要通過公開購買服務信息、建立承接主體信用制度等方式,創造條件方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和社會各界對購買服務進行監督。對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積極做好政府購買服務的信息公開工作。財政部門要主動公開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和政府購買服務年度計畫;購買主體要主動向社會公開所需購買服務項目的服務標準、購買預算、評價方法和服務要求等。
第四章 工作機制與職責分工
第二十條 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發展改革、機構編制管理、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溝通,做到各負其責、齊抓共管。
第二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各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制定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辦法,牽頭編制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全區政府購買服務方案和匯總形成政府購買服務計畫,做好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資金管理、政府採購監管、組織績效評價、相關信息公開等工作。
(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編制與本地區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相適應的公共服務體系規劃,參與編制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審核購買主體的政府購買服務方案。
(三)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銜接的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參與編制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審核購買主體的政府購買服務方案。
(四)民政部門會同工商管理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參與制定承接主體的條件標準,核實承接主體資質,將其服務行為納入年檢、評估工作體系,建立健全承接主體信用管理機制。
(五)民政部門、社會工作部門負責研究培育社會組織發展的政府購買服務政策。
(六)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審計,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
(七)作為購買主體的部門負責購買服務的具體實施,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除按契約履行相應義務外,還要結合本部門職責,建立具體工作制度,健全內部監督管理機制,要按規定公開相關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動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及社會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實施,由東城區財政局負責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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