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

《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是遵義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遵義市人民政府
一、總體要求
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4〕39號)精神,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推進我市服務型政府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進一步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經市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省委十一屆四次、五次全會和市委四屆四次、五次全會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管理中加強社會建設的要求,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改革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推動符合遵義實際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努力為全市人民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二)基本原則
--積極穩妥,有序推進。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在具有一定基礎條件和競爭性的行業先行試點,認真總結經驗,積極穩步推開。
--固化預算,部門實施。堅持在既有預算管理的框架內統籌政府購買服務的經費,按照“有預算不超支,無預算不採購”的要求,由政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具體負責明確公共服務購買方、承接方和受益方的權利和義務。
--以事定費,公開擇優。大力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凡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原則上不再直接提供,不增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堅持費隨事轉,逐步實現從“養人”向“養事”轉變。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實現“多中選好,好中選優”。
--強化改革,健全機制。要把購買公共服務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結合起來,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堅持精打細算,切實提高有公共服務質量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加快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把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到人民民眾最需要的地方。
二、目標任務
啟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制定規章制度,初步形成統一有效的購買服務平台和機制。穩步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2015年-2016年為試點探索階段。市林業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殘聯、市人社局、市城鄉規劃局等作為第一批試點單位,重點在城市綠化、環衛保潔、學前教育、養老助殘、就業培訓、城市規劃等行業先行試點,2015年要制定相應的購買方案和管理考核辦法,為試點積累經驗。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出台相應實施方案和操作辦法,至少開展一項試點工作。2016年要進一步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和範圍,初步構建起“規範統一、公開公正、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
2017年-2020年為全面推廣階段。進一步完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基本建立與政府職能相匹配、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民眾需求相契合,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和供給體系,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全面推廣,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
三、購買主體、主要內容及程式
(一)購買主體。各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指經費由財政承擔的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機構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黨的機關、群團組織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二)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的能力;
3.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
4.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前或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依法取得相關資質並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
5.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6.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堅持政府購買服務與推動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完成前,作為過渡性措施,政府向事業單位購買服務可參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進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限期脫鉤。過渡期內,將行業協會、商會的財政直接補助改為通過購買服務給予適當支持。過渡期結束後,行業協會、商會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按照有關行業組織規定管理,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活動。
(三)主要購買內容。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作用。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都可以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對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有利於降低服務成本、有利於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資金效益的要求,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科學確定適宜向社會力量購買的服務事項,在全市指導性目錄基礎上研究制定本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的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並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我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主要分為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技術服務、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其他適宜由市場供給的公共服務事項六大類57款352項(詳細情況參見附屬檔案,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四)購買程式。
1.制定指導目錄。市財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府履職需要以及財力水平等因素,制定全市年度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並隨客觀實際和公共服務需求的變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依據全市指導性目錄,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目錄或直接選擇試點執行項目,並通過政府門戶網、政府採購網、地方黨政報刊等信息平台,將指導性目錄內容以及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進行公開。
2.編制購買計畫。購買主體應當根據全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詳見附屬檔案),結合本部門本年度工作任務和實際,在編制部門預算時,按照民生優先、先易後難、突出重點的原則,同步編制本部門細化到具體項目的年度購買服務計畫,作為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
3.公示購買信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購買主體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程式及時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項目的預算資金、主要內容、承接標準和目標要求等信息。
4.確定購買方式。購買主體要根據當年度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及政府購買服務計畫,制定具體方案。購買工作應結合購買服務的市場發育程度、供給特點等因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對符合政府採購競爭性條件的,統一納入政府採購程式,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對具有特殊性、不具備競爭性條件的項目,經監管部門批准後,可採取委託、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方式進行購買。購買主體也可根據服務的性質、內容和對象等,採用服務外包、政府補貼、憑單等形式購買服務。對於現階段市場能夠提供但暫時無法形成競爭的項目,可以採取大額項目分包、新增項目另授等措施,有針對性地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培育多元承接主體,促進建立良性的市場競爭關係。
5.服務項目購買履約。購買主體要依法依規組織實施購買服務。擇優選擇承接主體,及時簽訂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項目、內容、標準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嚴禁轉包行為。購買主體要將契約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督促承接主體嚴格按契約規定提供服務,保證服務質量。購買主體要對提供服務的全過程實施跟蹤監管,依據契約約定對服務進行檢查驗收,並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妥善應對服務過程中的特殊情況。購買主體要根據契約約定和承接主體實施情況,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等有關規定,及時支付項目服務資金。
6.購買服務績效評價。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績效管理,嚴格績效評價機制,建立科學合理、協調配套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出台績效評審辦法,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構,對購買服務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民眾滿意度等進行綜合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以後年度編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切實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組織和指導,把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作為推進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財政、編制、發改、民政、工商、監察、審計等部門為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各地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積極推動相關制度法規建設。
(二)加強協調配合。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好綜合協調、資金保障和資金審查等職責,制定出台年度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審定購買服務計畫,做好資金預算安排,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承接,指導監督購買服務工作;機構編制部門應對政府現有公共服務職能進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購買服務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銜接;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購買服務中的徵信服務和使用信用記錄及信用產品的審定;民政、工商管理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承接主體的資格審查,編制符合作為承接主體的社會組織名錄,培育和壯大社會力量;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做好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資金審計、監督,以及對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與評價。
(三)強化資金監管。加強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預算制度建設,推進預算信息公開,確保預算資金管理安全、規範、有效。財政部門在預算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經費時,增加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專項工作經費,主要用於支持、鼓勵相關購買服務工作和社會組織的扶持培育。
(四)嚴格監督檢查。購買主體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承接主體要健全財務報告制度,並由具有合法資質的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監督,確保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建立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信用機制和退出機制,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做好宣傳引導。各地、各部門要廣泛宣傳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目的、意義、目標任務和相關要求,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信息網路、報刊雜誌等媒體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宣傳,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民眾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為全面深化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同時,要按照規定主動做好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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