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

《九江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已經九江市政府第29次常務會審議通過,於2023年10月30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28日
  • 發布單位: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內容發布,內容全文,

內容發布

2023年10月30日,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於印發九江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容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濕地保護,嚴格落實長江“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重要要求,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濕地保護、利用、修復以及相關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濕地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發揮濕地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濕地保護綜合協調機制。市人民政府濕地保護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和協調全市濕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資源和濕地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以及濕地生態修復等工作。
發改、教育、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廣新旅、城管、港航、砂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濕地保護、利用、修復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民眾做好濕地保護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規定將開展濕地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面積、濕地保護率、濕地生態狀況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綜合考核績效評價體系,將濕地保護工作納入林長、河(湖)長履職工作內容。
第七條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設立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
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濕地保護、利用、修復等活動提供諮詢意見,專家可以從濕地保護相關部門、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中選取。
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普及濕地科學知識和濕地保護法律法規,推動濕地歷史文化研究,建立濕地保護志願者制度,組織公眾通過志願服務等方式積極參與濕地保護活動,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並有權勸阻、舉報、控告破壞濕地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濕地保護活動。
第十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林業、水利、生態環境、住建、農業農村、城管等部門定期開展濕地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對本市濕地類型、分布、面積、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利用情況進行調查,建立統一的信息發布和共享機制。濕地資源調查評價成果作為編制濕地保護規劃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據本級國土空間規劃和上一級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縣級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經批准的濕地保護規劃不能擅自修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辦理。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體現本地區特色,明確濕地保護的目標任務、總體布局、保護修復重點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濕地實行分級管理和名錄製度。
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是指列入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重要濕地名錄及保護範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的重要濕地設立保護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損毀重要濕地保護標誌。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保護的需要和濕地資源的變化情況,綜合採取多種形式,對濕地加以保護。
第十四條禁止下列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一)開(圍)墾、排乾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採礦、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四)過度放牧或者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滅絕式捕撈,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
(五)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鄱陽湖濕地區域的保護應當嚴格遵照《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濕地的義務,不得踐踏、破壞枯水期的鄱陽湖及其周邊濕地內草洲、灘涂。
第十五條本市嚴格控制占用濕地。
重要濕地的占用管控,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確實無法避讓的,應當儘量減少占用,並採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選線審批或者核准時,涉及一般濕地的,應當徵求所在地區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涉及一般濕地的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批准占用濕地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前,應當徵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扶持濕地周邊區域的居民依法、科學利用濕地資源,推動濕地周邊地區綠色發展。
鼓勵在保護和發揮濕地生態功能的基礎上,根據濕地資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特性,開展生態旅遊、生態農業、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等活動,對濕地進行合理利用。
第十七條濕地修復應當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水源補給、退耕(墾)還濕、封育禁牧、污染源控制和建設人工濕地等措施,恢復濕地生態功能,擴大濕地面積。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濕地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工作,加強博陽河、修河、鄱陽湖、長江岸線以及重點生態防治區域的濕地生態修復。重要濕地的修複方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以及濕地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加強鄱陽湖越冬候鳥栖息地修復,建立健全越冬候鳥保護機制,為濕地野生動物提供優良的棲息生境。
第十八條市、縣級農業農村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面源污染管控,指導農業科學生產、合理施用化肥,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有機農藥,防止造成濕地環境污染。
第十九條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利主管部門建立生態補水機制,加強重要濕地水質水量保障。當水質和水位出現異常時,濕地所在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配合,採取相關合理措施恢復正常水質和水位。
第二十條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濕地管護責任單位開展濕地有害生物監測和防治,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危害。
第二十一條本市實施濕地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因生態保護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濕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1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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