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

第一條  為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保證決策效率,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關係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以下簡稱公眾參與),是指經濟和社會事務中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在作出決策前,由市政府或主管部門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該事項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充分聽取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的意見,保障政府決策科學、民主、透明的行政活動。
第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重大行政決策均應當以適當方式引導公眾參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範圍和程度,採取多種形式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對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採納;未予採納的,應當書面告知意見人或建議人。
第六條 組織公眾參與,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綜合考慮地域、職業、專業、受影響程度等因素,選擇被徵求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徵求意見稿)通過以下一種或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
(一)政府入口網站和政府信息公開平台;
(二)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公眾號等;
(三)新聞發布會;
(四)公眾知曉的其他載體。
政府入口網站和政府信息公開平台是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徵求意見的第一平台,開設重大行政決策意見徵集專欄,規範發布意見徵集和意見採納情況信息。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公布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徵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應當在公開徵求意見時說明理由。
第八條 通過座談討論、諮詢協商方式徵求意見的,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和民眾代表、“五型”政府建設監督員、行業專家學者以及有利害關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代表參加,並於座談論證會召開的7個工作日前將決策方案及起草說明送達與會代表。
座談討論、諮詢協商中,對與會代表提出的書面或口頭建議意見,應當逐條做好收集、記錄。對收集、記錄的建議意見,應逐條進行分析,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草案一併提交市、縣(市、區)政府審議。
第九條  以民意調查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可以委託專業調查機構進行,了解決策草案或徵求意見稿的社會認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調查應當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草案一併提交市、縣(市、區)政府審議。民意調查報告以及民意調查報告的採納情況,應當在重大決策公布前通過民意調查的網站等載體予以公開。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聽證會,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項: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擬決策事項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公眾參加聽證會的報名時間和方式;
(四)聽證會代表名額及其產生方式。
法律、法規、規章對聽證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主要從以下人員中產生:
(一)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到的利害關係人代表;
(二)普通公眾代表或城鄉基層居民代表、企業代表、民眾代表;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五型”政府建設監督員;
(四)熟悉聽證事項的行業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應當參加的代表。
第十二條  聽證會應當由決策承辦單位製作筆錄,記錄發言人的觀點和理由,也可同時進行錄音和錄像。聽證會筆錄應當經聽證會代表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考慮、採納聽證代表的合理意見;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同時,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聽證報告,連同決策方案草案一併提交市、縣(市、區)政府審議。聽證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將根據決策內容涉及的事項、範圍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企業和民眾代表、“五型”政府建設監督員等列席相關的政府常務會議、專題會議等。
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享有知曉決策草案,聆聽決策起草說明和決策合法性審查機構所作的審查說明、專家意見、部門意見,對決策草案提出建議或意見等權利。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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