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都昌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2021年12月6日都昌縣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於2021年12月28日印發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一、都昌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新一屆都昌縣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縣人民政府工作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堅強領導下,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融入新發展格局,堅持“產業優先、綠色發展、團結實幹、快速崛起”主戰略,爭創全國綠色發展示範縣,爭當趕超進位排頭兵,為再創九江輝煌、再現九派榮光貢獻都昌力量。
三、縣人民政府工作準則:執政為民,依法行政,誠實守信,民主公開,精幹高效,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職責
四、縣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的委、辦主任和各局局長。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發揚“兩個務必”的優良傳統;堅持開創性、堅韌性和操作性相統一,全面履行職能,切實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五、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縣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縣長代行縣長職務,縣長、常務副縣長同時外出期間,由縣長指定一名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另外,縣人民政府領導之間實行AB崗負責制,即在A(B)崗縣政府領導因出差或其他原因離崗期間,由 B(A)崗縣政府領導代為履行職責。互為AB崗的領導原則上不同時離縣出差、出訪、學習、休假。
六、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召集縣長辦公會和縣長辦公例會。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範圍內的工作,同時要關注縣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對於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縣長報告;對涉及到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縣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受縣長委託,可牽頭負責協調跨分管範圍的工作或其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縣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副縣長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廉政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和信訪維穩工作實行“一崗雙責”責任制。
八、縣人民政府各委、辦主任和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工作。要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主動研究和解決在改革、發展、穩定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切實抓好政府工作的落實。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融入新發展格局,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責,強產業、興城市、抓工業、促創新、擴開放、優生態、穩“三農”、惠民生,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全力推進都昌高質量跨越式發展。
十、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實際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成長、就業增加、物價穩定,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都昌篇章創造雄厚的物質基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十一、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優越的營商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運作的現代市場體系,逐步形成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的市場運行制度。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搭建高效便捷的市場主體問題建議辦理工作平台,定期召開政、銀、企座談會,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力爭打造全市一流營商環境。
十二、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體制和政策,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三、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在著力發展社會事業的同時,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最佳化環境,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十四、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格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以更高標準打好藍天碧水淨土保衛戰,做好“治山理水、顯山露水”文章,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實現綠色崛起。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五、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十六、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規劃、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重要的規範性檔案、大型投資項目和建設工程以及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決策,由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事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縣委及其常委會審定和縣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決定。
十七、各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若發現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因不可抗力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應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出現緊急情況時,縣長可以直接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決定。
十八、縣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九、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人民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報告執行情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落實。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二十一、縣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修改或廢止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縣人民政府討論的規範性檔案由縣法務部門審查。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縣法務部門承辦。
二十二、建立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工作制度。堅持集體學法與自學法律相結合,促進領導幹部學法用法。
二十三、縣人民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制定規範性檔案,不斷提高政府檔案的質量。起草規範性檔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簡明易行,能夠切實解決問題。
完善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對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縣法務部門要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縣人民政府決定。
二十四、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後聯合制定或報請縣人民政府制定。部門制定或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報縣法務部門審查,提請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備案。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過司法機構的合法性審查,並經集體討論決定。
二十五、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報市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備案。各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縣人民政府備案,由縣法務部門進行審查,審查中發現存在與上位法牴觸或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式的,應當依法責令定製部門糾正,或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六、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公眾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六章 提高工作效能
二十七、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縣人民政府根據每年經縣人代會批准的有關報告,結合形勢發展的實際情況,在明確全年重點工作安排的基礎上,及時提出階段性目標和相關實施要求,各部門要按此進一步細化任務,組織落實。
二十八、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和完善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縣人民政府重大事項、重要工作由縣長安排部署和統籌調度。縣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屬於各位副縣長分管範圍內的,由分管副縣長全權負責,涉及跨分管範圍的重點工作,由常務副縣長牽頭負責,相關副縣長配合。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辦理;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由縣長或牽頭負責的副縣長明確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為主牽頭負責,相關部門積極配合。
二十九、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進一步推進本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壓縮行政審批項目。凡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堅決予以取消,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精簡程式,公開透明,規範操作,逐步實現網上辦理。涉及幾個部門的審批事項,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有條件的要實行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三十、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建立健全規範化的督促檢查工作機制,對縣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各階段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七章 加強行政監督
三十一、縣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依法監督,認真負責地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按規定報送備案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無黨派人士和新聞輿論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二、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有關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各部門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三、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及時依法化解行政爭議,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四、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經網路傳媒披露的、影響全縣工作大局的相關負面報導,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應在接報後及時向縣人民政府說明情況。
三十五、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信訪工作,不斷完善信訪接待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協調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六、縣人民政府實行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長辦公例會制度。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是《地方組織法》明確的法定性會議,是縣人民政府集體決策的主要形式。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及各部門均無權擅自更改,必須堅決維護其法定權威性。縣長辦公會是縣人民政府的議事制度,主要是研究、協調、解決縣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縣長辦公例會主要是各位班子成員匯報上周工作(活動)情況,介紹本周工作(活動)預安排情況。
三十七、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縣人民政府全體成員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指示、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討論通過需提交縣人代會審議的重要報告,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總結、部署年度或半年度工作;
(四)通報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各鄉鎮人民政府、不是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相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及政府辦副主任列席會議。
三十八、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縣委的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檔案精神,研究縣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報請市人民政府和縣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討論制定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
(五)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部門、直屬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的重要請示事項,聽取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半個月召開1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邀請縣人大、縣政協、縣人武部領導參加,如有相應議題需要,邀請縣其他班子有關成員參加相應議題的研究,縣發改委、財政局、審計局、司法局、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縣紀委監委常務副書記、政府辦副主任固定列席,並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三十九、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長辦公會一般每半個月召開一次,如需處理緊急、重大問題可臨時召開,主要任務為: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下發的指示、決定、規定,討論常務會議決策後落實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討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研究處理縣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縣發改委、財政局、審計局、司法局主要負責同志和政府辦副主任列席。
四十、縣長辦公例會由縣長、副縣長、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每周一次,主要任務是溝通工作情況:各位班子成員匯報上周工作(活動)情況,介紹本周工作(活動)預安排情況。
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經研室工作人員列席。
四十一、凡提交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會前,分管副縣長必須召集議題相關部門進行認真研究、協調,拿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並向縣長作簡要匯報,凡是沒有明確的建議意見或建議意見不可行的,一律不得提交會議研究,原則上不臨時增加議題。
四十二、縣人民政府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
四十三、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不能出席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班子成員碰頭會,應向縣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四十四、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應認真作好會議記錄,並儘快形成會議紀要,由辦公室主任初審後,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核,縣長簽發;縣長辦公例會應認真作好會議紀錄,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後整理歸檔,會議研究的具體意見由政府辦下發抄告單執行。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政府辦公室審定,如有需要報常務副縣長、縣長審定。
四十五、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屬於各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由部門召開會議,工作涉及幾個部門的,由幾個部門聯合召開,不得要求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
各部門召開全縣性年度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一般不開到村、不邀請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出席。
四十六、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要求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或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的全縣性會議,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報縣長審批;要求鄉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參加的全縣性會議和各部門召開的本部門全縣性年度工作會議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四十七、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儉的原則,減少會議數量,精減參會人員,壓縮會議時間,控制經費開支。多開推動中心工作的現場辦公會、務實高效的小型協調會。在沒有保密要求的情況下,要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會議形式召開會議。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八、縣人民政府公文審批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江西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四十九、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規範性檔案,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縣長簽署。
五十、以縣人民政府名義發文,經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由縣長簽發。
五十一、屬於縣人民政府工作範疇的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分工內的一般事項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常務副縣長簽發;需要與縣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協商會簽的,協商會簽後由常務副縣長簽發;事關全局的,涉及“三重一大”、機構、編制、財稅、經費、人事、土地報批或劃撥等重要事項的,以及主送市政府辦公廳或市政府部門的重要檔案,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報縣長簽發。
五十二、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五十三、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各鄉鎮人民政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發。除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請示、報告,原則上不直接報送縣人民政府領導個人。
五十四、各部門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或要求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要事先與有關部門協商,協辦部門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並經有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縣人民政府;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時,主辦部門應將有關部門的意見及理由列明,提出傾向性意見,並將有關部門的正式意見或協調會議紀要作為附屬檔案,經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後,一併上報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協調或裁定。
五十五、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後,按照縣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報常務副縣長、縣長審批。
五十六、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檔案。屬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涉及幾個部門職責的,由部門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縣人民政府批轉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要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風紀律
五十七、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縣人民政府原則上每個月安排1次集中學習,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鄉鎮、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五十八、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帶頭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擾民。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在縣內的公務活動,均不安排接送。
五十九、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為各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六十、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要從嚴掌握。縣人民政府組織或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經審定的方案進行新聞報導。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下基層調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聞報導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一、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省市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六十二、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六十三、各鄉鎮、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下列事項必須向縣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縣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類專項經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使用;
(三)涉及全縣性的機構、編制、人事問題;
(四)大宗國有資產處置和用國有資產提供擔保;
(五)向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報告的重大項目和重大事項;
(六)涉及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問題;
(七)上級領導、重要客商來訪;
(八)上級部門重要來文、來電和重要會議情況;
(九)單位內部“三重一大”事項;
(十)需要以國有資產或以縣政府名義提供擔保的事項。
六十四、副縣長、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因事離縣外出,應當事前向縣長報告,並把外出的時間、前往的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其他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工作時間離縣外出,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報告。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同時還應向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報告。
六十五、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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