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殭屍企業”出清,積極穩妥協調解決企業破產處置難題,更好發揮企業破產退出和救治機制,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委聯合印發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部署,結合我縣工作實際,現就建立都昌縣企業破產處置府院聯動機制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建立政府各部門與法院“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合力處置”的長效聯動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統籌協調解決企業破產處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會穩定、財產接管、稅收申報、資產處置、金融協調、信用修復、打擊逃廢債、變更註銷、中介管理、費用保障等問題,為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式、防範化解重大風險、促進社會穩定、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制度化溝通協調機制,發揮政府相關部門和法院的職能作用,協調解決政府和法院提交的企業破產審判涉及的債務處理、職工安置、資產處置、稅務處理、信用修復、企業註銷、破產費用以及刑民交叉、打擊逃廢債等重點難點問題。
(二)推動企業破產審判體制機制創新,探索推動預重整工作,探索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加快破產案件審理進度,積極發揮破產管理人的作用,促進企業破產市場化、法治化、規範化。
(三)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企業破產審判的決策部署,適用破產機制倒逼企業規範經營,使破產重整後的企業能儘快盤活重生、破產清算後的企業能儘快市場出清。
(四)建立涉及破產企業和“殭屍企業”、去產能企業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監測評估法院和政府部門涉及破產企業和“殭屍企業”、去產能企業的相關信息,及時報送縣政府、縣法院,定期通報全縣企業破產審判和“殭屍企業”、去產能企業處置工作情況,匯總編髮典型案例,總結經驗做法。
(五)建立維穩工作機制。做好重大影響案件的風險評估、預警和輿情“三同步”工作,對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點,包括債權人訴求、職工債權保障、信訪群訪、特殊財產預先處置、零清償情形等,協同做好維穩預案,預防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六)依法打擊逃廢債。以破產財產最大化為目標,加大企業資產流失追查工作,加大對挪用企業資金、非法轉移、侵占企業資產、虛假訴訟等行為的打擊力度。
(七)研究解決破產審判和“殭屍企業”、去產能企業處置中的問題;研究解決府院聯動工作機製成員單位提出的需要由府院聯動機制解決的其他問題。
三、組織領導
成立都昌縣企業破產處置府院聯動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後),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擔任領導小組組長,縣法院院長擔任副組長,縣法院、縣發改委、縣工信局、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文廣新旅局、縣國資中心、縣金融事業發展中心、縣市監局、縣信訪局、縣稅務局等15個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增邀其他部門或單位參與協商。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法院,由縣法院分管副院長曹繼勝兼任辦公室主任,縣法院、縣發改委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任副主任;其他單位相關股室負責人為辦公室成員。領導小組及下設辦公室應有專門的印章和專門工作人員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四、職責分工
(一)縣法院
負責牽頭提議並召集召開聯席會議或協調會,匯總全縣法院在破產審判中需要政府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研究解決全縣法院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理的相關事宜,協調處理清理“殭屍企業”和去產能工作中需法院解決的問題,推動破產審判體制機制創新;研究建立破產經費多渠道籌措機制;移送在破產處置中發現的犯罪線索;通報破產審判方面的司法檔案、工作制度和重大破產案件受理、審理、執行情況和相關破產管理人信息,發布破產審判典型案例。
(二)縣發改委
協助召集召開聯席會議或協調會;協調政府職能部門研究解決破產審判中的重大問題;牽頭研究、制定和落實“殭屍企業”、去產能企業市場出清、企業兼併重組、經濟轉型升級、最佳化布局的政策與措施;協調處理“殭屍企業”、去產能企業破產處置。
(三)縣工信局
研究、落實和協調推動落後產能退出工作,制定破產企業、“殭屍企業”和去產能企業處置中最佳化產業布局、工業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支持引入企業進行破產重整。
(四)縣公安局
積極配合做好涉及企業破產的矛盾化解和維穩工作,依法查處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中發現並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五)縣司法局
協調相關部門加強破產管理人行業管理和培育,監督引導擔任破產企業管理人的律師事務所遵守行業準則,正確履行職責;協助配合做好企業破產處置的法律宣傳工作。
(六)縣財政局
按照法律法規及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現有財政資金做好企業破產工作相關經費保障。
(七)縣人社局
協調運用失業保險制度保障破產企業職工基本權益;協調處理破產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社會保險欠費等問題;指導“殭屍企業”、去產能企業做好職工勞動關係處理和就業安置相關工作。
(八)縣自然資源局
加大對破產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處置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低效用地再開發等政策,協調破產企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和探礦權、採礦權的權屬登記、變更處置等相關事項。
(九)縣住建局
研究、制定和落實破產處置過程中涉及有關城鄉建設和房屋交易等政策措施;研究解決房地產企業破產中的相關問題。
(十)縣文廣新旅局
指導做好破產企業涉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的統籌規劃工作,依法支持破產企業重整中涉文化旅遊產業規劃調整。
(十一)縣國資中心
負責督促指導縣屬國有“殭屍企業”、去產能企業破產處置工作,匯總分析縣屬國有破產企業處置中的問題及建議。
(十二)縣金融事業發展中心
配合相關部門指導金融機構依法做好破產企業的金融債務處置工作。
(十三)縣市監局
協調辦理登記破產企業的特種設備使用、停用、變更、啟用、註銷、計量標準器具核准、各種生產經營許可及其變更、註銷,協調辦理破產企業股權變更、公司登記註銷等事宜。
(十四)縣信訪局
協調處理企業破產過程中引發的矛盾化解工作。
(十五)縣稅務局
落實破產企業稅費優惠政策,依法申報稅收債權,依法辦理破產企業的稅務變更、註銷事宜,支持符合條件的破產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
五、工作機制
(一)會議機制
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解決涉及破產審判和“殭屍企業”、去產能企業處置中的政策措施,制定相關制度等重大問題。領導小組會議由組長、副組長、成員及辦公室全體成員參加,定期召開(一年至少一次),必要時可由組長或副組長提議臨時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由組長或副組長主持。
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研究破產處置中的具體問題,研究提請由領導小組會議討論決定的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和全體辦公室成員參加,由主任提議不定期召開。必要時,根據需要經主任批准召開部分成員參加的協調會議。辦公室會議由主任或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
(二)議題提交機制
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中,遇需要聯動機製成員單位解決的問題,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議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符合聯動協調範疇的問題向相關成員單位推送,成員單位應協助處理。成員單位不能解決的,辦公室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方案。需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處理的,由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聯合調研後,提交領導小組會議討論研究,並提出處理意見。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
(三)督促推進機制
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確定由成員單位協調解決的事項,應函告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應予以協辦並函復協辦結果。對成員單位不能及時協辦的,辦公室應予催辦。
(四)信息共享機制
建立破產企業審判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匯總、通報破產審判的相關政策、重大案件進展情況及府院聯動工作經驗、存在的問題與困難。
(五)風險預警評估機制
建立破產案件受理預警機制,通過聯席會議對案件進行研判評估,對涉及重大風險和輿情影響的企業破產案件,制定針對性處置方案。
(六)破產審判保障機制
加強法院破產審判隊伍建設,探索基層法院建立破產管理人準入、考評、管理機制,協調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等,推動破產審判工作法治化、常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