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都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都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設職能部門有:人秘股、人事股(加掛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場牌子) 、勞動股(加掛勞動爭議仲裁辦、技工交流中心牌子)、工資福利股、專管股(職改辦)、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主要職責為:負責全縣人力資源管理和社會保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都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類型:政府部門
  • 性質:公共服務
  • 地區:都昌縣
  • 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
職能部門,部門職責,

職能部門

都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設職能部門有:人秘股、人事股(加掛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場牌子) 、勞動股(加掛勞動爭議仲裁辦、技工交流中心牌子)、工資福利股、專管股(職改辦)、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部門職責

1、負責全縣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擬定全縣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和措施,並進行監督檢查、研究擬定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分流的規定;
2、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巨觀管理工作。編制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計畫、工資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基金管理工作;
3、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專門人才的規劃,培養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推薦工作,負責留學回國人員在我縣的安置、工作調整和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為經濟建沒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工作;研究擬定引進專業技術人員來我縣工作的規定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擬定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的辦法,並組織實施;
4、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聘工作,研究擬定全縣職稱改革方案和職稱管理工作的規定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查(認定)和評審委員會的組建以及管理;負責全縣中、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報批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位置和結構比例;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負責全縣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管理;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
5、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工作。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各項政策、法規擬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細則,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縣直各部門、各鄉鎮實施和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研究擬定全縣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6、負責人才資源的規劃、開發工作。擬定人才流動、人事代理、人才市場管理實施辦法,規範全縣人才市場,綜合管理人才中介機構和人事代理;建立縣外人才交流機構和組織進入我縣人才市場的準入制度;管理全縣人才交流活動;建立和完善全縣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受理省、市駐縣單位、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屬單位和跨鄉鎮人事爭議案件;擬定非國有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規定、參與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和就業辦法的擬定,提出縣內急需、應予保證的指令性分配計畫,承辦全縣特殊需要人才的選調工作;負責縣屬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的審批工作。負責省、市駐縣單位從外地調入人員的辦理工作;辦理國家公務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的家屬、子女“農轉非”的工作;
7、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和工資福利工作。研究擬定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津貼、福利制度辦法,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法規,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的辦法,並組織實施;
8、綜合管理全縣政府獎勵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表彰獎勵制度,審查本縣報省、市以上獎勵、表彰的集體和人員,以及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和獎勵表彰的人員(包括勞動模範),指導和協調各部門的全縣性獎勵表彰工作;
9、負責全縣軍轉幹部安置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軍轉幹部安置政策,擬定全縣軍轉幹部安置辦法,制定全縣軍轉幹部安置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10、負責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定全縣國外智力引進的規劃、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全縣出國(境)培訓工作,承辦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報批工作;承辦縣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1、根據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結合全縣實際,擬定相應規定和具體改革方案,並督促檢查實施情況;編制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12、組織實施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起草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代表縣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
13、擬定促進全縣城鄉就業的基本方法和措施;規劃全縣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全縣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並落實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劃;制定全縣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辦法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14、根據國家頒發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擬定具體實施辦法並指導實施;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推行勞動預備制度;綜合管理全縣各類技校、就業訓練中心及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制定,全縣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劃和措施;制訂企業技能職業、社會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及農村剩餘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的發展規劃及相應規定;
15、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劃,擬定相關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縣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負責勞動契約鑑證、集體契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仲裁工作;指導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指導企業勞動保障管理工作,審核、發布地方性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監督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歸口管理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審縣級以上企業勞動模範;
16、擬定企業職業工資的巨觀調控計畫和措施並指導實施;制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實施意見,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擬定全縣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方案和全縣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實施;審核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集體協定,審批縣屬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收入標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
17、擬定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實施辦法及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18、擬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具體辦法並監督執行;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全縣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查辦法並組織實施;
19、負責全縣養老保險統籌單位職工退休(提前退休)、退職的審批;負責職工上傷認可和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20、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大病醫療保險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21、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22、組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工作;
23、指導協調社區、鄉鎮開展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
24、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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