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車後碰撞安全要求

《乘用車後碰撞安全要求》規定了乘用車後碰撞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

2024年1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組織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開展了《乘用車後碰撞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已形成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乘用車後碰撞安全要求
  • 發布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
發展歷史,內容全文,

發展歷史

2024年1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組織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開展了《乘用車後碰撞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已形成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內容全文

《乘用車後碰撞安全要求》(徵求意見稿)
目次
前言
1、範圍
2、規範性引用檔案
3、術語和定義
4、一般要求
5、技術要求
6、試驗方法
7、同一型式判定
8、實施過渡期
前言
本檔案按照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檔案代替GB 20072—2006《乘用車後碰撞燃油系統安全要求》。
本檔案與GB20072-2006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的主要技術差異如下:
a、刪除了車輛型式的定義(見2006年版的3.1);
b、刪除了橫向平面的定義(見2006年版的3.2);
c、增加了乘員艙的定義(見3.1);
d、增加了燃油箱的定義(見3.3);
e、刪除了燃油箱容量的定義(見2006年版的3.4);
f、刪除了液體燃料的定義(見2006年版的3.5);
g、增加了可充電儲能系統的定義(見3.4);
h、增加了電動汽車及混合動力汽車的技術要求(見5.6);
i、增加了碰撞試驗後車門的技術要求(見5.7、5.8和5.9);
j、增加了碰撞試驗後車身結構的技術要求(見5.10);
k、增加了碰撞試驗後電路系統的技術要求(見5.11);
l、增加了碰撞試驗後車輛開啟危險警告信號燈的技術要求(見5.12);
m、刪除了使用擺錘的要求(見2006年版的6.2.5);
n、更改了碰撞裝置的驅動方式(見6.2.3,2006年版的6.2.3);
o、更改了移動壁障的尺寸和質量(見第6.2.4,2006年版的6.2.4);
p、刪除了車輛型式的變更(見2006年版的第7章);
q、增加了同一型式判定(見第7章);
r、增加了實施過渡期(見第8章);
s、刪除了附錄A,本標準章條編號與ECE R34章條編號對照表(見2006版的附錄A)。
本檔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並歸口。
本檔案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本檔案於2006年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乘用車後碰撞安全要求
1、範圍
本檔案規定了乘用車後碰撞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檔案適用於M1類汽車。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內容通過文中本檔案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檔案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 11551 汽車正面碰撞的乘員保護
GB 18296 汽車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T 31498-2021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乘員艙 passengercompartment
由頂蓋、地板、側圍、車門、玻璃窗和前圍、後圍或后座椅靠背支撐板(以及防止乘員接觸帶電部件的電氣保護遮欄、外殼)圍成的容納乘員的空間。
3.2 
整備質量 unladen kerb mass
處於運行狀態的車輛質量,不包括駕駛員、乘員和貨物,燃油箱(若有,需要加入總容量90%的燃料)和/或車載儲能裝置,冷卻液、潤滑油容量符合製造廠要求並帶有隨車工具和備胎(若車輛製造廠作為標準裝備提供)。
3.3 
燃油箱 tank
固定於汽車上用於存貯燃油的獨立箱體總成,由燃油箱體、加油管、加油口、燃油箱蓋、管接頭及其他附屬裝置裝配成的整體。
3.4
可充電儲能系統 rechargeable electrical energy storage system(REESS、
可充電的且可提供電能的能量儲存系統。
4、一般要求
4.1 燃油裝置
4.1.1燃油箱應符合GB 18296。
4.1.2燃油裝置各部件應被車身或車架部件適當地保護起來,以防止與地面障礙物發生接觸。若這些部件位於車輛下部,離地高度比在其前部的車身或車架部件離地高度大,可不要求保護。
4.1.3燃油裝置管路及其他部件應裝在車輛儘可能安全的位置。扭轉和彎曲運動、車輛結構件或驅動部件的振動,不應引起燃油裝置各部件產生摩擦、擠壓或其他任何不正常受力。
4.1.4軟管與燃油裝置剛性部件間連線件的設計和構造,應保證其在車輛各種使用條件下無論是扭轉和彎曲運動,還是車輛結構件或驅動部件的振動,均應不發生泄漏。
4.1.5如果加油口位於車輛的側面,則燃油箱蓋處於關閉狀態時,不應突出鄰近的車身外表面。
4.2 電路系統
4.2.1 電路系統的設計、構造和安裝應保證其元件裸露處防水和耐腐蝕。
4.2.2 除布置在空心元件中的電線外,其它的電線均應固定在其途經的車輛構件、車身壁或隔板上,在其穿過車身壁或隔板處應予以保護以防止絕緣層受損。
5、技術要求
5.1 按照本檔案第6章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試驗中和試驗後應符合5.2~5.12的規定。
5.2 在碰撞試驗過程中,燃油裝置不應發生液體泄漏。
5.3 碰撞試驗後,燃油裝置若有液體連續泄漏,則在碰撞後前5min平均泄漏速率不應大於30g/min;如果從燃油裝置中泄漏的液體與從其它系統泄漏的液體混淆且這幾種液體不容易分開和辨認,則應根據收集到的所有液體評價連續泄漏量。
5.4 在碰撞試驗過程中和碰撞試驗後,不應引起燃料或REESS的燃燒。
5.5 在碰撞試驗過程中和碰撞試驗後,蓄電池內部化學物質不應泄漏至乘員艙,蓄電池電纜線保持連線並正常供電。
5.6 對於電動汽車及混合動力汽車,碰撞試驗後車輛包括REESS的動力用高壓系統及與其傳導連線的高壓部件應符合GB/T 31498-2021中防觸電保護要求、電解液泄漏要求和REESS要求。
5.7 在碰撞試驗過程中,車門(不包含後背門)不應開啟。
5.8 碰撞試驗後,車門應處於解鎖狀態。
5.9 碰撞試驗後,不使用工具應能:對於每排座位的車門(若有門),至少有一個門能打開,使乘員能正常進出。如果沒有門,移動座椅或改變座椅靠背位置,應使所有乘員能夠撤離。
5.10 碰撞試驗後,所有乘員艙內部構件不應有鋒利的凸出物或鋸齒邊,以降低乘員傷害風險;座椅不應與車身結構分離,調節及鎖止裝置不應發生失效。在不增加乘員傷害風險的情況下,允許出現因永久變形產生的脫落。
5.11 碰撞試驗後,車輛電路系統及連線不應起火(持續發生火焰的現象)。
5.12 碰撞試驗後,車輛應自動開啟危險警告信號燈。
6、試驗方法
6.1 概述
本試驗目的是模擬與另一行駛車輛發生的後碰撞狀況。
6.2 安裝、程式和測量儀器
6.2.1 試驗場地
試驗場地應足夠大,以容納碰撞裝置驅動系統、被撞車輛碰撞後移動及試驗設備的安裝。車輛發生碰撞和移動的場地應水平、平整,路面摩擦係數不小於0.5。
6.2.2 碰撞裝置
6.2.2.1 碰撞裝置應為剛性的鋼製結構。
6.2.2.2 碰撞裝置表面應為平面,寬度不小於 2500 mm,高度不小於 800 mm,其棱邊圓角半徑為 40mm~50 mm,表面裝有厚為20mm的膠合板。
6.2.2.3 碰撞時應滿足下述要求:
a、碰撞表面應鉛垂,並垂直於被撞車輛的縱向中心平面;
b、碰撞裝置移動方向應水平,並平行於被撞車輛的縱向中心平面;
c、碰撞裝置表面中垂線和被撞車輛的縱向中心平面間橫向偏差不大於300mm,並且碰撞表面寬度應超過被撞車輛的寬度;
d、碰撞表面下邊緣離地高度應為175mm±25mm。
6.2.3 碰撞裝置的驅動型式
碰撞裝置固定在移動車上(移動壁障)。
6.2.4 使用移動壁障的要求
6.2.4.1 如果碰撞裝置用約束部件固定於移動車(移動壁障)上,則約束部件一定是剛性的,且不應因碰撞而產生變形。在碰撞瞬間移動車應與牽引裝置脫離而能自由移動。
6.2.4.2 移動車和碰撞裝置總重為1400kg±20kg。其重心在縱向中垂面10mm內,距前軸1000mm±30mm,距地面500mm±30mm;軸距為3000mm±10mm;前、後輪距為1500mm±10mm。
6.2.4.3 碰撞試驗速度為50km/h±2km/h,並且該速度至少在碰撞接觸前1 m內保持穩定。用於測量移動壁障速度的儀器的準確度為1%。
6.2.5 碰撞裝置質量和速度的特殊要求
如果碰撞裝置質量大於6.2.4.2的規定和(或)碰撞試驗速度高於6.2.4.3的規定,且車輛符合本檔案規定的要求,則該試驗有效。
6.2.6 試驗車輛狀態
6.2.6.1 試驗車輛應裝備計入車輛整備質量中的所有正常安裝的部件和設備。
6.2.6.2 應向燃油箱加注至少90%同等質量的水或其密度和粘度與正常使用燃油相近的非可燃液體。其他系統(如制動液罐、散熱器、選擇性催化還原器等)可以排空。燃油箱(如有)應排空後注入水,裝入水的質量至少為製造廠規定的裝滿油質量的90%。所有其他系統(制動系統、潤滑系統、冷卻系統等)可以排空,排除液體的質量應予補償。
6.2.6.3 對於可外接充電式REESS裝置,應按照製造廠規定將REESS充電至最大電荷狀態。
6.2.6.4 車輛應處於空擋狀態,駐車制動器應處於制動狀態。
6.2.6.5 車門應處於全鎖緊但不鎖止狀態;對於裝備了自動激活式車門鎖止系統的車輛,試驗前所有車門應處於全鎖緊且鎖止的狀態。
6.2.6.6 調整駕駛員座椅,放置Hybrid III型50百分位男性假人,使用安全帶約束;座椅調整、假人的安放和調整應符合GB 11551的規定。
6.2.6.7 若製造廠要求,應允許下述試驗車輛進行試驗:
a、可以使用已進行過其他(包括影響其結構的)試驗的同一輛試驗車進行本檔案所規定的試驗。
b、允許試驗車輛的質量增加,但不超過其整備質量的8%,附加部分應牢固地固定在結構件上,試驗中不應影響乘員艙結構性能。
7、同一型式判定
如符合下述規定,則視為同一型式車輛:
a、車輛整備質量變化不大於8%、車輛長度和寬度相同;
b、通過最後排座椅R點的橫向平面之後車輛的結構、形狀、尺寸和材料相同;
c、發動機或驅動電機的布置方式(橫向或縱向)和位置相同(前置、中置或後置);
d、燃油箱的結構、形狀、尺寸、材料相同;
e、燃油箱後端至車身最後端的距離相同或增加;
f、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的型號相同、在車輛上的布置方式和位置相同。
8實施過渡期
對於新申請型式批准的車型,自本檔案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
對於已獲得型式批准的車型,自本檔案實施之日起第25個月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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