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巴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協助起草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定,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指導、督查、協調民族工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協助擬訂全縣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研究分析全縣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組織協調實施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縣委、縣政府民族地區民生工程中的相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移民、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民族政策、民族區域自治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縣委、縣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參與協調全縣重大慶典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巴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地點:丹巴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二)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三)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四)加強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對少數民族古籍搶救保護、蒐集整理和出版工作職責。
(六)加強依法管理藏傳佛教事務的職責。
(七)加強指導各鄉鎮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八)增加對宗教文化宣傳用品、出版物、銷售市場規範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對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愉殼炒會事業等相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三)協助起草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定,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指導、督查、協調民族工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會同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五)協助擬訂全縣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全縣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組織協調實施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縣委、縣政府民族地區民生工程中的相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殃櫻局嘗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移民、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
(七)組織指導全縣民族政策、民族區域自治法律殼歸汗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縣委、縣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參與協調全縣重大慶典活動。
(八)負責管理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少數民族題材文化作品(產品)進行審查。
(九)組織協調全縣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參與擬訂全縣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全縣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規範宗教事務管理的對策、建議,擬訂宗教事務方面的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組織開展對僧尼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
(十二)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規範藏傳佛教事務管理,引導宗教與碑陵社會主義社付茅悼會相適應。
(十三)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規範宗教教育場所。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宜,指導和督促宗教團體有序開展教務管理工作,負責對佛教協會、寺院、僧尼、佛事活動管理中的有關行政事項,依照許可權進行申報、審查和備洪簽戒案。指導寺管會的選舉等工作,協調解決涉及藏傳佛教的矛盾糾紛,收集、反映藏傳佛教界的合理訴求,報告重大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十四)指導各鄉鎮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協助各鄉鎮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雄邀剃邀活動。規範宗教活動場所、教職人員、宗教活動的管理,組織開展活佛轉世工作,負責僧尼的培養、教育和管理,督促相關部門切實落實寺廟社會化管理責任。加強對宗教文化宣傳用品、出版物、銷售市場的規範管理。
(十五)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負責對佛教協會和寺院接受境外捐贈、修建佛教建築物進行監督,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六)組織宗教事務管理人員和宗教界人士的培訓工作。
(十七)承擔州、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丹巴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股室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機要、檔案、安全、保密、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績效管理等工作;承擔聯繫民族工作方面的具體工作;負責有關史志編纂工作;擬訂機關規章制度,制定機關目標管理細則,檢查督促重要事項的落實。參與協調州、縣重大慶典活動和承辦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具體事宜;管理民族工作機動金。
負責機關人事、機構編制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承辦民族工作領域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協助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幹部隊伍建設政策措施;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民族地區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承擔宗教工作隊伍和各類人員的培訓工作。
(二)宗教事務股。
承辦藏傳佛教的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指導宗教團體、教職人員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寺管會的選舉等工作,協調解決涉及藏傳佛教的矛盾糾紛;收集、反映藏傳佛教界的合理訴求,報告重大情況,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活佛轉世工作,負責僧尼的培養、教育和管理;指導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協助管理宗教院校;擬訂藏傳佛教工作方面的文稿。
負責收集、撰寫、編譯宗教宣傳資料;協助相關部門加強對宗教出版物的管理;承擔涉及宗教政策及保密事項的檔案、材料、書刊及音像製品的審核工作;審批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審查寺辦佛學院的教材;研究宗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承辦其他宗教、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
(三)民族事務股。
協助提出涉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方面的特殊政策建議;協助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建設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以及移民、扶貧等相關事宜;管理少數民族發展資金。
協助起草有關民族事務地方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定;負責散雜居民族工作,協調處理城市民族關係;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民族風俗習慣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工作。
(四)綜合股。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題材文化作品(產品)審查、民族傳統文化保護、“雙語”教育和科普推廣等具體事宜;承擔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民族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有關新聞發布工作;推動民族文化交流合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擬訂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並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出版工作。
研究全縣宗教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組織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承辦對佛教協會、寺院、僧尼、佛事活動管理中的有關行政事項,依照許可權進行申請、審查和備案;承擔宗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工作;對佛教協會和寺院接受境外捐贈、修建佛教建築物進行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
承辦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以下簡稱天、基、伊教)方面的事務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聯繫有關宗教團體、宗教教職人員,指導有關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自傳”方針管理教務、辦好教會,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擬訂天、基、伊教方面的文稿。
(八)負責管理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少數民族題材文化作品(產品)進行審查。
(九)組織協調全縣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參與擬訂全縣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全縣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規範宗教事務管理的對策、建議,擬訂宗教事務方面的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組織開展對僧尼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
(十二)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規範藏傳佛教事務管理,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十三)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規範宗教教育場所。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宜,指導和督促宗教團體有序開展教務管理工作,負責對佛教協會、寺院、僧尼、佛事活動管理中的有關行政事項,依照許可權進行申報、審查和備案。指導寺管會的選舉等工作,協調解決涉及藏傳佛教的矛盾糾紛,收集、反映藏傳佛教界的合理訴求,報告重大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十四)指導各鄉鎮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協助各鄉鎮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規範宗教活動場所、教職人員、宗教活動的管理,組織開展活佛轉世工作,負責僧尼的培養、教育和管理,督促相關部門切實落實寺廟社會化管理責任。加強對宗教文化宣傳用品、出版物、銷售市場的規範管理。
(十五)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負責對佛教協會和寺院接受境外捐贈、修建佛教建築物進行監督,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六)組織宗教事務管理人員和宗教界人士的培訓工作。
(十七)承擔州、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丹巴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股室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機要、檔案、安全、保密、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績效管理等工作;承擔聯繫民族工作方面的具體工作;負責有關史志編纂工作;擬訂機關規章制度,制定機關目標管理細則,檢查督促重要事項的落實。參與協調州、縣重大慶典活動和承辦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具體事宜;管理民族工作機動金。
負責機關人事、機構編制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承辦民族工作領域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協助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幹部隊伍建設政策措施;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民族地區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承擔宗教工作隊伍和各類人員的培訓工作。
(二)宗教事務股。
承辦藏傳佛教的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指導宗教團體、教職人員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寺管會的選舉等工作,協調解決涉及藏傳佛教的矛盾糾紛;收集、反映藏傳佛教界的合理訴求,報告重大情況,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活佛轉世工作,負責僧尼的培養、教育和管理;指導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協助管理宗教院校;擬訂藏傳佛教工作方面的文稿。
負責收集、撰寫、編譯宗教宣傳資料;協助相關部門加強對宗教出版物的管理;承擔涉及宗教政策及保密事項的檔案、材料、書刊及音像製品的審核工作;審批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審查寺辦佛學院的教材;研究宗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承辦其他宗教、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
(三)民族事務股。
協助提出涉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方面的特殊政策建議;協助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建設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以及移民、扶貧等相關事宜;管理少數民族發展資金。
協助起草有關民族事務地方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定;負責散雜居民族工作,協調處理城市民族關係;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民族風俗習慣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工作。
(四)綜合股。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題材文化作品(產品)審查、民族傳統文化保護、“雙語”教育和科普推廣等具體事宜;承擔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民族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有關新聞發布工作;推動民族文化交流合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擬訂全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並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出版工作。
研究全縣宗教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組織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承辦對佛教協會、寺院、僧尼、佛事活動管理中的有關行政事項,依照許可權進行申請、審查和備案;承擔宗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工作;對佛教協會和寺院接受境外捐贈、修建佛教建築物進行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
承辦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以下簡稱天、基、伊教)方面的事務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聯繫有關宗教團體、宗教教職人員,指導有關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自傳”方針管理教務、辦好教會,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擬訂天、基、伊教方面的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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