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竹工卡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根據《中共拉薩市委員會辦公廳拉薩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墨竹工卡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批覆》(拉委廳發〔2017〕11號)精神,設立墨竹工卡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正科級建制,為墨竹工卡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二)加強全縣地方性民族宗教制度、規章研究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和拉薩市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擬訂相關政策,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二)擬訂並負責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實施全縣少數民族事業、“興邊富民行動”等專項規劃。參與擬訂地區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研究分析全縣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三)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全縣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民族工作經費等,負責促進建立和完善全縣少數民族事業發展,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四)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管理、年鑑及寺廟定編定員核定工作,負責全縣宗教管理組織成員、宗教執事人員和經師的培養教育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的有關工作,指導各鄉(鎮)民族宗教工作。
(五)研究宗教理論和國內外宗教現狀。負責全縣宗教動態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政策建議。
(六)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宗教團體依法依章組織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維護祖國統一和加強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七)研究新時期全縣藏傳佛教的現狀。對藏傳佛教重大宗教活動提出審核、整治建議。協調處理全縣民族宗教關係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祖國統一。
(八)負責指導推進“以寺養寺”工作。負責指導管理縣內社會宗教(社會流散宗教從業人員,宗教用品)工作,擬訂相應的管理規定有關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宗教界人員、伊斯蘭教朝覲人員的出入境有關審核報批工作。
(九)配合專門機關揭露和打擊達賴分裂集團等境內外敵對勢力利用民族宗教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的破壞活動,依法履行管理職能,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負責民族宗教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全縣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十一)承辦墨竹工卡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墨竹工卡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核定行政編制7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

其他事項

關於文物管理的職責分工。墨竹工卡縣文化旅遊新聞出版廣電局(墨竹工卡縣文物局)負責全縣文物管理。墨竹工卡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會同墨竹工卡縣文化旅遊新聞出版廣電局(墨竹工卡縣文物局)做好寺廟文物管理工作。

附則

(一)本規定由墨竹工卡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墨竹工卡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墨竹工卡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墨竹工卡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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