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民族宗教事務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全縣民族宗教事務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突泉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職責:負責全縣民族宗教事務工作
  • 所屬:突泉縣
  • 等級:正科級
工作職責,工作規則,內設機構,領導分工,

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一系列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貫徹實施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和監督;擬定地方性民族宗教工作的有關規範性檔案。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不斷探索新形勢下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有效途徑;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制觀念。
(三)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監督辦理有關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四)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和方法,做好民族關係的協調工作,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行表彰活動,促進各民族間的團結和互助合作;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團結和動員民族宗教界的廣大民眾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
(五)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村組的扶貧工作。
(六)參與研究制訂少數民族和民族村組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幫助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七)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按各自特點開展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和協調的事務;引導、督促全縣宗教活動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八)掌握民族宗教方面的情況,分析發展態勢,及時發現和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重大問題,維護民族宗教界的穩定。
(九)管理自治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宗教系統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指導、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教職人員,搞好自身建設。
(十一)指導鄉(鎮)開展民族宗教事務的業務工作。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盟民宗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作規則

為切實履行民族事務局工作職責,進一步做好我縣民族、宗教、蒙古語文等工作,以實現管理和服務有機結合,不斷探索新的管理方式,提高服務水平,為全縣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我局向社會作出如下承諾:
1、依法行政。全面貫徹黨的民族、宗教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治教。杜絕不作為,亂作為、胡作為。
2、熱情周到服務。實行掛牌服務,對來辦事的人民民眾做到服務熱情、語言文明、受理認真、答疑耐心。繼續實行蒙文翻譯上門服務制度,做到及時、周到服務。
3、堅決制止亂收費。對公章、牌匾、公文等蒙文翻譯繼續實行免費政策,對違規收費的當事人嚴肅處理。
4、全面實行政務公開。對主要工作、執法依據等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5、嚴肅工作紀律。各項工作實行“陽光工程”,嚴格規範幹部工作行為,保證工作公正、公平、公開。
6、認真接待來信來訪。全面受理民眾來電、來信、來訪,對反映的問題及時查處。對頂風違紀、影響惡劣的人和事,從嚴處理,公開曝光,追究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7、嚴格執行機關政治學習制度、工作制度、民主決策制度等相關要求,建設一直合格的服務隊伍。

內設機構

民族事務局內設辦公室
負責會議籌備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政務信息、文檔管理、保密、信訪等機關日常政務工作;
負責黨務、政務決定事項的督辦、落實工作;
負責單位財產、後勤、車輛安全管理工作;
負責組織建設、工、青、婦、精神文明建設、法制學習、教育和業務學習等工作。

領導分工

李志玲(局長)
負責民族事務局全面工作,主管民族經濟工作和黨建工作。
蓋文清(副局長)
負責辦公室工作,主管宗教、蒙古語文工作,協助局長做好民族經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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