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是由法國在2002年09月27日,於巴黎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2002年09月27日
- 生效日期:2002年09月2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巴黎
雙方相互尊重對方的文化傳統和價值觀,鼓勵各自的政府組織、民間團體和個人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兩國在文化藝術、社會科學、體育和青年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關係。
第二條
雙方願意在國際活動中加強文化合作,特別是密切協商與合作以保護和發展民族文化、促進文化多樣性的國際主導作用並盡一切努力,特別是在多邊貿易談判中,維護和推動文化多樣性的發展。
第三條
雙方鼓勵和支持藝術家及藝術機構之間在文學、戲劇、音樂、舞蹈、美術和攝影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雙方歡迎對方國家在本國舉辦大型文化活動並將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和經濟條件為此類活動的舉辦提供方便。
第五條
雙方考慮在對方國家設立文化中心,兩國政府將另外簽署協定以確定中法兩個文化中心的地位。
第六條
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文物保護機構、博物館、圖書館和檔案館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雙方鼓勵兩國合作出版音像製品和圖書,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者及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廣播、電影、電視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體育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青年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雙方同意建立定期的政府間的磋商機制,並成立混委會,成員由各自文化機構的代表組成(音像、文化、藝術、人文和社會科學、出版領域等)。混委會就重要問題進行磋商,簽署兩國年度文化交流執行計畫。
第十三條
雙方同意在適當時候成立一個常設的大混委會,其中包括現有的混委會。該混委會輪流在巴黎和北京舉行會議,也可根據雙方簽署協定所確定的合作領域下設分委會。
第十四條
本協定規定的所有活動應符合各自國家的法律和規章。
第十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巴黎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法蘭西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朱鎔基拉法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