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蒙古國政府智慧財產權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蒙古國政府智慧財產權合作協定是由蒙古在2005年11月28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智慧財產權
  • 簽訂日期:2005年11月28日
  • 生效日期:2005年11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希望進一步加強兩國現有的友誼並建立更緊密的經濟、貿易關係;
重申雙方鞏固尊重智慧財產權的共同意願;
認識到推動雙方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合作對於促進中國和蒙古國經貿關係的重要性;
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
締約雙方應當根據兩國共同參加的智慧財產權國際條約和各自國內智慧財產權立法,妥善並且有效地保護智慧財產權。第二條
締約雙方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合作包括:
(一)協調締約雙方在科技、經貿和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過程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促進兩國相應的智慧財產權機構和組織開展合作以推動智慧財產權的發展;
(二)交流兩國智慧財產權立法發展情況以及有關程式和解決方案的實務信息;
(三)對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並交流有關業務經驗;
(四)在智慧財產權自動化建設方面進行交流和合作;
(五)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討論的國際智慧財產權制度的重大問題交換意見;
(六)締約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第三條
締約雙方承認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對各自國家科技、文化和經濟的發展所作出的貢獻,同意就建立和完善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的法律制度加強合作,交流信息和經驗。第四條
負責實施本協定的主管機構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國家知識產權局;
蒙古國方面——蒙古國知識產權局。第五條
一、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無限期有效。
二、締約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終止本協定,但應當至少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定自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第三十日失效。
本協定於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蒙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的解釋發生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蒙古國政府
代表代表
田力普青巴圖·納姆吉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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