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爾多瓦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爾多瓦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締約雙方同意根據平等、互利和互相諒解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兩國的有關機構在文化、教育、社會科學、衛生、體育、出版、新聞、廣播、電視和電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爾多瓦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 類型:協定
  • 簽訂時間: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
  • 簽訂地點:北京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摩爾多瓦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
為加強兩國之間的友好關係和促進兩國在文化領域的交流,
考慮到文化對密切兩國人民關係起著重要的作用,
根據兩國文藝工作者的意願,
決定締結本協定。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文化藝術方面進行交流和合作。為此,確定下列主要方式:
——相互舉辦文化日;
——互派專業和業餘藝術團體及表演藝術家訪問演出;
——互派作家和藝術家訪問;
——相互舉辦文化藝術展覽;
——相互邀請參加在本國舉辦的藝術節、比賽及其它國際文化活動;
——鼓勵兩國藝術團體、創作和文化協會之間的直接合作。
第二條
締約雙方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雙方根據需要互派教師、學者和專家進行訪問、考察、教學;
——根據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講學金名額;
——研究簽訂一項關於相互承認對方授予的證書、文憑、學位和學術職稱協定的可能性;
——促進並支持兩國高等院校之間直接的校際聯繫和合作;
——鼓勵和支持兩國教育機構就購買和交換教科書和其它教育方面的圖書、資料進行直接合作;
——鼓勵對方國家的學者和專家參加在本國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並為此提供便利。
第三條
締約雙方同意加強兩國體育機構間聯繫和合作,根據需要和可能鼓勵兩國運動員、教練員和體育隊進行友好訪問和比賽,開展體育技術交流。
第四條
締約雙方支持兩國有關機構在文物保護方面進行合作,鼓勵兩國博物館和圖書館進行交流和合作。
第五條
締約雙方將在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和電影方面進行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社會科學方面進行交流,包括雙方互派社會工作者訪問、講學和交換資料等。
第七條
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衛生部門之間開展直接的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締約雙方為實現本協定的規定,將簽訂執行計畫並商定費用問題。雙方相應部門可根據本協定通過外交途徑簽訂有關領域的合作計畫。
第九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羅馬尼亞文寫成,每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徐文伯
摩爾多瓦共和國政府代表:米哈依·穆爾扎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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