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協定是由法國在1978年01月2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78年01月21日
- 生效日期:1978年05月0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生效日期1978年5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為發展兩國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和友好關係,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根據兩國學者和技術人員已有的經驗,根據各個方面存在的可能性以及各自在研究和發展方面優先考慮的項目,共同商定科學技術交流的各個領域。
第二條根據第一條的規定,締約雙方將在互惠的基礎上,按照一致同意的辦法,努力促進下列各項的實施:
一、交換科學技術資料;
二、派遣科學技術代表團,互派學者、研究人員、專家、專業人員和實習生;
三、就雙方感興趣的題目組織雙邊科技討論會;
四、就雙方感興趣的項目進行共同研究。
第三條締約雙方根據各自的機構情況,委託專門指定的行政部門制定、協調和實施交流計畫。
締約雙方委託各自大使館的主管部門同專門指定的行政部門保持經常聯繫。
如果締約一方認為有必要,可以向對方提議召開工作會議,檢查討論兩國科技交流的進展情況。
第四條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本協定經締約雙方一致同意,可隨時進行修改。
締約任何一方,在完成本協定生效所要求的各該國內的法律程式後,應以照會書面通知對方。本協定自最後一方照會發出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於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樣效力。
註:締約雙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式,本協定自一九七八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法蘭西共和國政府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法蘭西共和國外交部長
黃華路易·德居蘭戈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