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泰王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是由泰國在1978年03月3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78年03月31日
- 生效日期:1978年08月1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生效日期1978年8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泰王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在平等、互相尊重獨立和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和互利的原則基礎上,增進兩國人民的友誼和加強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根據本國的法律和規定,通過交換情報、資料和經驗,進行科學技術合作,以利於兩國經濟和發展的需要。
第二條第一條所述科學技術合作包括:
一、互相交換技術人員在科學技術方面進行研究、考察和實習;
二、互相邀請技術人員傳授科學技術知識和經驗;
三、互相提供科學技術資料和科學實驗用的種子、苗木、樣品等;
四、進行締約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形式的科學技術合作。
第三條為實施本協定第二條規定的科學技術合作,兩國政府同意根據本協定的規定商定具體項目安排。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對外經濟聯絡部、泰王國政府指定外交部為本協定的執行機構。締約雙方執行機構通過兩國外交代表機構保持經常性聯繫。
第五條在實施本協定過程中所涉及的費用問題,締約雙方將另行商定。
第六條根據本協定所派遣的技術人員,應遵守對方國家的現行法律和規定。
締約一方對締約另一方根據本協定所交換的技術人員應提供必要的協助,以便他們順利完成任務。
本協定的規定不得限制締約雙方根據各自公共衛生、道德、秩序和安全等理由採取或執行各項措施的權力。
第七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交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兩年。如締約任何一方未在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繼續有效。
本協定於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寫成,各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中文本和泰文本之間如有不同解釋,以英文本為準。
註:締約雙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式,本協定自一九七八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泰王國政府代表
黃華烏巴蒂·巴乍里央恭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