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法國科技合作協定是由法國在1978年01月2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78年01月2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政府科學技術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為發展兩國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和友好關係,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根據兩國學者和技術人員已有的經驗,根據各個方面存在的可能性以及各自在研究和發展方面優先考慮的項目,共同商定科學技術交流的各個領域。
第二條根據第一條的規定,締約雙方將在互惠的基礎上,按照一致同意的辦法,努力促進下列各項的實施:
一、交換科學技術資料;
二、派遣科學技術代表團,互派學者、研究人員、專家、專業人員和實習生;
三、就雙方感興趣的題目組織雙邊科技討論會;
四、就雙方感興趣的項目進行共同研究。
第三條締約雙方根據各自的機構情況,委託專門指定的行政部門制定、協調和實施交流計畫。
締約雙方委託各自大使館的主管部門同專門指定的行政部門保持經常聯繫。
如果締約一方認為有必要,可以向對方提議召開工作會議,檢查討論兩國科技交流的進展情況。
第四條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本協定經締約雙方一致同意,可隨時進行修改。
締約任何一方,在完成本協定生效所要求的各該國內的法律程式後,應以照會書面通知對方。本協定自最後一方照會發生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於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樣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法蘭西共和國政府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法蘭西共和國外交部長
黃華路易·德居蘭戈
(簽字)(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
科學技術交流補充項目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為了進一步執行中法科學技術協定,促進中法科學技術交流,就兩國科學技術交流補充項目進行了友好協商,並達成如下協定。一、農業方面
在雙方農業代表團已經互訪的基礎上,雙方就良種培育、畜牧、獸醫、遺傳等方面進行交流和合作,具體項目由雙方相應單位商定。二、地學方面
1.對喜馬拉雅山地質構造和地殼上地幔的形成和演化進行合作研究。中方在一九七九年接待法國地質科學家代表團訪華,以便商定合作研究的課題和方式。
2.中方在一九七九年接待法國地震代表團訪華。三、核物理和粒子物理方面
1.法方參加中國一個重離子加速器的設計工作,並和中方商討提供必要的探測儀器的可能性。
2.雙方相互交換粒子物理方面的研究人員,到對方參加研究和講學。四、空間技術方面
法方派一空間技術代表團訪華。在該代表團訪問期間,可商討確定合作的課題和整個合作的前景。中國或法國技術人員在對方考察、進修和交換專家可列入這種合作方式之中。五、計量學與標準化方面
1.在計量學方面雙方交換資料,互派研究人員和組織基準、標準的相互比對。為此,一九七九年先派代表團互訪,在互訪的基礎上,商定合作的具體事宜。
2.在標準化方面雙方交換資料。雙方將派代表團互訪,以便探討發展標準化的合作,有利於雙方科學和技術的交流。六、醫學、生物學和生物化學方面
1.對肽人工合成進行合作研究。
2.對神經生理學、矯形外科和殘廢人假肢、顯徽外科、大面積燒傷的治療和離體遺傳重組進行合作研究。
合作的方式包括交換情報和互派專家。七、基礎理論方面
在低能核物理、數學、斷裂力學、系統工程學和海洋科學方面交換資料、互派專家講學和舉辦學術討論會。八、科學儀器方面
為了進行這方面的合作,由法方派出一個代表團訪華,與中方具體商談合作事宜。九、人文科學方面
雙方同意在近期內就人文科學方面的單獨協定的文本進行探討。該協定可由中方的社會科學院和法方的科研國務秘書處簽署。
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議定書於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日在巴黎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法蘭西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趙東宛艾格蘭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