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氣象局與法國氣象局氣象科學技術合作協定是由法國在1998年02月19日,於巴黎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氣象
- 簽訂日期:1998年02月19日
- 生效日期:1998年02月1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巴黎
生效日期1998年2月19日)
中國氣象局和法國氣象局(以下簡稱雙方),根據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促進雙方在氣象科技領域的合作,
認識到這種合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為其成員的世界氣象組織的宗旨,
確認這種合作將有利於加強中法兩國的友好關係並促進兩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合作基本原則
雙方將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礎上,並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和規章按本協定進行氣象科技領域的合作。雙方注意到兩國氣象部門的現代化計畫,並將共同努力使雙方氣象科技合作協定發揮更大效益,以實現這些計畫。
第二條合作基本領域
本協定內的合作領域將視各自業務發展需要由雙方共同決定。合作可以包括下列領域:
(一)、災害性氣象信息交換,有關天氣、氣候預報的科研成果交流;
(二)、數值天氣預報及並行計算;
(三)、氣候變化和區域氣候模擬;
(四)、氣象衛星遙感資料的分析、套用和交換;
(五)、氣象技術、管理人員的交流;
(六)、氣象儀器和技術裝備;
(七)、氣象通訊技術,包括氣象信息的傳輸、收集、處理、分發以及建立資料系列;
(八)、雙方同意的其它合作領域。
第三條合作方式
合作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專家互訪;
(二)、人員培訓;
(三)、情報和資料交換(包括出版物和研究報告等);
(四)、聯合組織學術會議及專題討論會;
(五)、雙方共同商定的其它形式的科學技術合作。
訪問或邀請的次數、學術會議和專題研討會的次數及地點將每年根據預算情況而定。
第四條合作的實施
為加強本協定下共同活動的組織和協調,為合作項目及對其進展情況進行分析,為實現本協定範圍內的所有決定,雙方決定建立一個氣象科技合作聯合工作組,輪流舉行不定期會晤。每次會晤的具體時間由雙方協商並視預算情況而定。
合作的評估將根據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科技合作協定》按各自國內程式進行。
第五條財務事宜
執行合作活動時,各方將負擔本方派出人員的工資及其它直接由合作活動引起的費用,如:國際或國內旅費、出差津貼、住宿、獎學金、社會保險和緊急醫療費用。法方將向法國駐華使館尋求一定的資助,其性質和數額將每年視項目資金而定。
第六條合作成果的智慧財產權
在本協定的有效期內,除非另有協定,雙方將對合作活動所取得的氣象資料、信息及報告保密。
合作活動的成果包括經濟上的收益,應由雙方按照參與這些活動的比例進行分享。經雙方同意,科技成果可以聯合發表。任何一方未事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將合作活動的成果發表或轉讓第三方。
第七條協定的執行和期限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經雙方書面商定可對本協定進行修改、增補或延長。協商同意後的修改意見將作為本協定的附屬檔案。
在五年的有效期內,如任何一方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自終止通知發出之日後第九十天失效。
本協定的終止應不影響此前已經開始的合作活動的期限的有效性,雙方另有協定的除外。
在任何情況下,本協定不能違反雙方間任何一方目前或將來在氣象學領域簽訂的政府間協定。
本協定於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在巴黎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國氣象局局長法國氣象局局長
(溫克剛)(讓·皮埃爾·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