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財政議定書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金融
  • 簽訂日期:2001年03月28日
  • 生效日期:2001年03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為加強雙方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並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發展,同意締結本議定書。
第一條援助貸款的數額及用途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供的援助貸款,用於資助本議定書的項目,因這些項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發展中的優先項目。這筆貸款的最大額度為八千萬歐元,以資助本議定書附屬檔案所列中方從法國購買貨物及服務的項目。
第二條貸款的組成
上述第一條所規定的援助貸款由以下部分組成:
1、法國政府貸款最大額度為四千八百萬歐元;
2、法國出口信貸保險公司(COFACE)擔保的銀行信貸最大額度為三千二百萬歐元。
第三條項目資助方式
本議定書附屬檔案所列項目將用法國政府貸款和銀行擔保信貸共同資助。信貸保險費用由借款方承擔。
對本議定書所列的項目契約,使用政府貸款和銀行擔保信貸的比例分別是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四十。
政府貸款將用於支付本項目契約的首批定金。本契約的首批定金應占契約金額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不包括運費和保險費。契約餘額由政府貸款和銀行擔保信貸同時共同支付。
第四條援助貸款的使用方式和條件
1、法國政府貸款期限為三十年,含十年寬限期,年息為百分之一點一。本金每半年以相等數額償還一次,四十次還清。首次還款在第一次提款的季度末之後一百二十六個月開始。利息根據未還本金部分,從每次法國政府貸款提款之日起計算,每半年償還一次。
如本息結算日逢法國境內休息日,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本息如不及時償還,需付滯納息,滯納息自應還之日起算,到實際償還之日止,其標準參照法國政府規定的二零零一年的法定利率,即每年百分之四點二六,加百分之三,即百分之七點六。如滯納息拖欠滿一年,也需計算利息,利率與以上的相同。
經中國政府授權的國家銀行,將代表中國政府與法國政府授權的NATEXISBANQUESPOPULAIRES銀行,就使用和償還法國政府貸款的辦法簽署實施協定。
2、銀行擔保信貸期限為十年,本金每半年以相同數額償還一次,分二十次還清。第一次償還應在設備交貨或項目竣工後六個月開始。利息根據未還本金部分,從每次銀行擔保信貸提款之日起計算,每半年償還一次。
經中國政府授權的國家銀行,將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在法國銀行協會出口信貸部監督下的法國銀行或準許在法國領土上營業的銀行將就使用和償還銀行擔保信貸的辦法,以及相關的銀行條件尤其是滯納息等事宜達成實施協定。該協定還將根據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關於政府支持的出口信貸協定的有關規定來確定銀行擔保信貸的利率。
第五條帳戶貨幣和支付貨幣
本議定書的帳戶貨幣和支付貨幣為歐元。
第六條契約批准
中法兩國政府重申反對國際交易中的腐敗行為。本議定書所列的契約的簽約方不應把任何構成或可能構成非法或腐敗行為的不正當物質利益或好處贈送或答應給第三者、也不應為自己或他人直接或間接要求或接受上述利益。
附屬檔案所列本項目契約,其批准條件如下:
-項目契約與項目預評估所提出的建議相符;
-符合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關於政府支持出口信貸協定的有關規定;
-根據議定書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沒有拖欠償還法國政府貸款;
-要對由法國出口保險公司擔保、向中國政府及國有部門或經中國政府擔保而提供的銀行信貸的拖欠情況進行核查;
對附屬檔案所列本項目契約,法國政府有關部門審核認為各項條件具備後即可履行批准手續,由法國駐華使館經濟財政商務處主任經法國政府主管部門準許和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換文確認。
第七條法國政府貸款的使用期限
為使用第一條規定的法國政府貸款,對法國供貨商和中方用戶所簽契約的批准應不晚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議定書所規定之法國政府貸款的最後提款期限為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條稅務事宜
本議定書項下的援助貸款不能用來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稅收。
與執行本議定書有關的本金償還及利息、銀行佣金、費用和雜費的支付均免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項稅收。
第九條項目後評估
法國政府可出資對議定書中所列項目進行經濟、財務和會計後評估,以確定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發展的影響。為能直接了解評估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參加上述評估,具體辦法另行商定。中國政府保證接待法國政府指派的評估組,並為了解項目情況提供方便。
第十條生效
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簽字人經各自政府授權,簽署本議定書,並蓋章以資證明。本議定書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簽訂,正本一式四份,中文與法文文本各兩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法蘭西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項懷誠
附屬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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