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是由法國在1975年09月28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運
- 簽訂日期:1975年09月28日
- 生效日期:1977年05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第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法蘭西共和國國旗的商船在國際通商港口經營兩國之間或兩國任何一方對第三國之間的貨物和旅客運輸。
經締約雙方航運主管當局同意,締約一方航運企業經營的,懸掛第三國國旗的商船,可進行兩國之間或兩國對第三國之間的運輸。
第二條
締約一方在其國際通商港口,對懸掛締約另一方國旗的船舶,在徵收港口捐稅,履行海關、檢疫和港口手續以及進港、使用港口、為船舶、船員、以及有關旅客、貨物運輸方面提供一切便利,保證給予最惠國待遇。
第三條
本協定的規定不適用於沿海航行和締約任何一方對本國船舶合法保留的引水、捕魚等活動。
但締約一方的商船,為了卸下從國外運來的貨物和旅客或裝載貨物和旅客運往國外,而由締約另一方的一個港口駛往另一個港口,均不作為沿海航行。
第四條
本協定第一條所指締約雙方中如有一方的商船在另一方領海或港口發生海難或遭遇其它危險時,另一方對遇難船舶、船員以及旅客和貨物應給予一切可能的救助和保護。在收費方面,不應有任何歧視。
第五條
締約任何一方應承認由締約另一方主管當局按自已法律和規定製訂和頒發的船舶國籍證書以及其他隨船舶檔案和證書。
第六條
締約一方應承認締約另一方主管當局頒發的船舶噸位證書。
締約雙方相互溝通各自主管當局使用的船舶噸位規定。
由於丈量方法不同而導致明顯的噸位差別時,締約雙方的主管當局將共同商定一種解決上述問題的調整方式。
第七條
締約任何一方應承認締約另一方主管當局頒發的海員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頒發的是:“海員證”,法蘭西共和國方面頒發的是:“海員職業證書”。
第八條
持有本協定第七條所指身份證並屬於向港口當局提交的船員名冊中的人員,在船舶停港期間,可按締約另一方現行法律和規定登岸和在港口所在的城鎮居留,在上岸和回船時,須按有關規定接受檢查。
第九條
一、持有本協定第七條所指的締約一方的身份證,但未列入全體船員名冊的人員,在得到登船命令和其所持身份證被對方簽證後,可以在對方國土上通行,以便到停泊在對方港口內的船上任職。
上述簽證由締約各方主管當局以最短期限簽發。簽證的有效期,將由締約各方主管當局決定。
二、持有第七條所指的身份證的船員,由於健康、公差或出於對方地方當局認為可行的理由,而在對方港口登岸時,該地方當局將準許有關船員在當地居留(在住院的情況下),返回本國或前往另一個登船港口。
三、因航行的需要,締約一方準許在其港內的締約另一方船長或由船長指定的船員會見本國的使領館代表或者擁有或租用此船舶的公司代表。
第十條
本協定第一條所指商船在締約另一方港內的費用,均依照締約另一方現行法令規章予以徵收。
第十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由締約雙方主管當局各自指定的專門代表,在一方要求下,和在雙方商定的日期、地點、在締約雙方國家裡輪流進行會晤,解決在執行本協定時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如:
一、本協定規定的兩國海運船舶的活動水平;
二、兩國海運船舶活動中的運價情況和其他情況。
上述問題雙方同意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解決。
第十二條
本協定的規定不適用於締約一方為同其他國家組成關稅同盟或其他任何類似機構而向其提供的或可能提供的優惠、特權和豁免。
第十三條
本協定中未規定的事項,應按締約雙方各自的國內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續並相互通知後的下一個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本協定的有效期限不定。如締約任何一方願終止本協定,應在六個月前以書面預先通知對方,否則,本協定將始終有效。
本協定於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法蘭西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於眉讓·沙邦
(簽字)(簽字)
註:一九七七年一月十九日法國外長照會我外長,通知法國已完成為使協定生效的法律手續。我外長一九七七年四月八日照會法外長,通知我完成為使協定生效的法律手續。本協定於一九七七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附: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代表團讓·沙邦團長閣下
團長先生: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就今天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中的有關問題,達成協定如下:
締約任何一方的航運企業,在締約另一方從事本協定範圍內的貨物和旅客的運輸活動所獲得的收入和收益,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免付一切稅捐。
上述內容如蒙您復函確認,本函和您的復函即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的組成部份。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團長
於眉(簽字)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於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於眉團長閣下
團長先生: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來函,內容如下: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就今天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中的有關問題,達成協定如下:
締約任何一方的航運企業,在締約另一方從事本協定範圍內的貨物和旅客的運輸活動所獲得的收入和收益,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免付一切稅捐。
上述內容如蒙您復函確認,本函和您的復函即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的組成部份。”
我謹代表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來函內容。
順致崇高的敬意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代表團團長
讓·沙邦(簽字)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於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於眉團長閣下
團長先生:
我謹代表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就今天簽署的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第十一條有關問題達成協定如下:
雙方盡力增加兩國船舶在兩國間運輸中的份額,並逐步達到雙方在各種貨物運輸中的平等利益。
締約任何一方的航運企業,在從事締約另一方和第三國間的貨物運輸方面,雙方應積極支持和配合。
上述內容如蒙您復函確認,本函和您的復函即成為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的組成部份。
順致崇高的敬意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代表團團長
讓·沙邦(簽字)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於北京法蘭西共和國政府代表團讓·沙邦團長閣下
團長先生: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來函,內容如下:
“我謹代表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就今天簽署的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第十一條有關問題達成協定如下:
雙方盡力增加兩國船舶在兩國間運輸中的份額,並逐步達到雙方在各種貨物運輸中的平等利益。
締約任何一方的航運企業,在從事締約另一方和第三國間的貨物運輸方面,雙方應積極支持和配合。
上述內容如蒙您復函確認,本函和您的復函即成為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的組成部份。”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來函內容。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團長
於眉(簽字)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