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是由立陶宛在1993年11月08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93年11月08日
- 生效日期:1993年11月0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加強兩國間的友好關係和促進兩國文化交流,決定締結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和各自的法律及規定,鼓勵和支持兩國的政府和非政府機構在文化、教育、社會科學、衛生、體育、出版、新聞、廣播、電視和電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文化藝術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藝術家訪問。
二、互派藝術團體訪問演出。
三、相互舉辦文化藝術展覽。
第三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合作和交流:
一、雙方根據需要互派教師、學者和專家進行訪問、講學和考察;
二、根據需要和可能互相提供獎學金名額;
三、促進並支持兩國高等院校之間建立直接的校際聯繫和合作;
四、互換教育代表團,以了解對方教育情況,解決在合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五、鼓勵兩國教育機構交換教科書、有關中、高等教育的一般情況和其他教育方面的圖書、資料;
六、為對方國家的學者和專家參加在本國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提供便利。
第四條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青年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流。
第五條締約雙方同意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交換文化藝術方面的書刊和各種資料,並支持共同印刷圖書。
第六條締約雙方同意加強兩國體育機構間的聯繫和合作,根據需要和可能鼓勵兩國體育組織和協會組織友好訪問和比賽,並在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隊及體育醫生之間開展技術交流。
第七條締約雙方同意兩國間的博物館、圖書館之間進行交流和合作,並為此提供便利。
第八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和電影方面進行交流和合作。
第九條締約雙方同意在社會科學方面進行交流,包括雙方互派社會科學工作者訪問、講學和交換資料等。
第十條締約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衛生部門之間開展直接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締約雙方促進兩國創作協會和其他民間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締約雙方將制訂實施本協定的執行計畫,並共同商定費用問題。雙方相應部門可根據本協定就各自有關領域另行簽訂計畫和協定。
第十三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八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立陶宛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立陶宛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劉忠德吉利斯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