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蘇丹共和國政府衛生合作協定是由蘇丹在1994年04月21日,於喀土穆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衛生
- 簽訂日期:1994年04月21日
- 生效日期:1994年04月2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喀土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蘇丹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增進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加強雙方在衛生領域的合作,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
雙方交換醫療衛生特別是傳染病方面的情報資料,交換各自國內發表的醫學方面的宣傳品和報告。第二條
雙方在培訓醫療人員方面交流經驗和互相訪問。第三條
雙方接待衛生技術人員短期工作訪問,以了解兩國衛生領域,特別是在基本保健方面和環境衛生領域的經驗。第四條
雙方在藥學方面,特別是在藥用植物方面交流經驗。第五條
中方接待一定數量的蘇丹醫生,在中醫方面進行培訓和進修。第六條
雙方鼓勵和促進兩國的醫學機構建立直接合作關係。第七條
為執行本合作協定,兩國衛生部負責制定兩年的執行計畫該計畫將包括雙方合作的具體項目及財務規定。第八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本協定期滿六個月前提出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在喀土穆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解釋有分歧,則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蘇丹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張文康穆罕默德·哈邁德·阿卜杜拉
(簽字)(簽字)
雙方交換醫療衛生特別是傳染病方面的情報資料,交換各自國內發表的醫學方面的宣傳品和報告。第二條
雙方在培訓醫療人員方面交流經驗和互相訪問。第三條
雙方接待衛生技術人員短期工作訪問,以了解兩國衛生領域,特別是在基本保健方面和環境衛生領域的經驗。第四條
雙方在藥學方面,特別是在藥用植物方面交流經驗。第五條
中方接待一定數量的蘇丹醫生,在中醫方面進行培訓和進修。第六條
雙方鼓勵和促進兩國的醫學機構建立直接合作關係。第七條
為執行本合作協定,兩國衛生部負責制定兩年的執行計畫該計畫將包括雙方合作的具體項目及財務規定。第八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本協定期滿六個月前提出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在喀土穆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解釋有分歧,則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蘇丹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張文康穆罕默德·哈邁德·阿卜杜拉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