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生產和供應的安全有序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7年5月31日
  • 批准時間:2017年9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8年1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7年5月31日中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或者在建的電力設施的保護。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公共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調度設施等及其輔助設施。
第三條市、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電力設施保護意識。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依照各自職權做好本轄區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四條市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轄區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依法查處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指導、監督電力企業、有關單位及個人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確保電力安全有序供應。
市電力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單位協助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或者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實施行政執法,並對其執法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公安、城管執法、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建設、公路、農業、林業、海事、航道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和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電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電力企業組織編制電力專項規劃,並在編制時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電力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並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
電力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經批准的電力專項規劃不得隨意修改。依法需要修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依照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程式執行。
市、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電力專項規劃,對變電、配電設施定點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進行控制和預留。
第六條市電力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和維護電力設施安全標誌。
電力企業及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設施通過通航水域時,按照相關規定設定專用航標,並做好專用航標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塗改、毀損或者擅自移動、拆除電力設施安全標誌。
第七條電力企業應當建立電力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巡視、維護、檢修電力設施,及時消除隱患、排除故障、處理事故,確保電力設施正常運行。
電力企業發現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
第八條110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範圍內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地下電纜改造申請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是否符合電網規劃、遷改技術標準及公共安全等進行論證,對符合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改造,電力企業應當配合,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資料並承擔改造費用;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新建住宅小區應當預留公用配套電力設施用地、用房和通道,經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小區電力設施移交電力企業管理維護。
既有住宅小區業主自願將其共有的物業管理區域內供電相關管線、設施設備所有權和設施用房及通道使用權無償移交的,電力企業應當承擔維修、養護的責任。
第十條因施工作業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施工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並通知電力企業,電力企業應當立即到現場處置。
第十一條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等緊急情況,進行搶修、搶險作業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單位應當在搶修、搶險的同時通知電力企業,並及時告知受影響民眾;電力企業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派員到現場實施安全指導。
遇到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嚴重妨礙電力設施搶修的情形,有關部門及電力企業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電力企業可以採取中止供電等措施,確保及時搶修損壞的電力設施。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一)擾亂髮電、變電、電力調度等場所的生產秩序;
(二)破壞或者侵入發電、輸變電、電力調度信息系統;
(三)導致導線對地距離不足或者架空線路鐵塔基礎變位的填埋、鋪墊、取土;
(四)在發電、變電設施周圍或者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施放風箏、氣球等飛行物體或者飛行、滑翔其他空中漂浮物體;
(五)在輸電線路桿塔、配電設施上懸掛廣告牌或者貼上廣告等;
(六)其他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第十三條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同時敷設其他管道。
敷設其他管道應當避免與電力電纜溝交叉通過。確需交叉通過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設施所在地電力主管部門的批准,並提前十個工作日書面通知電力企業,與電力企業協商一致,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後,方可施工。
在已建設綜合管廊的區域,供電設施應當按照規定納入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電力企業應當按照綜合管廊的管理要求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四條鐵路、公路、水利、電信、航運、城市道路、橋樑、涵道、管線等設施新建、改建的,不得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確需對電力設施予以遷移或者採取必要保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達成協定後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十五條電力設施與農作物、林木相互妨礙時,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電力設施,可能損害農作物或者林木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協商並達成補償協定,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需要砍伐、遷移林木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手續;
(二)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林木,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告知林木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及時排除障礙,林木產權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排除,拒不排除的,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按照規定採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措施處理,並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城鎮綠化樹、公路行道樹的管理單位應當對林木定期修剪,保證林木的自然生長高度與架空電力線路等電力設施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要求。
供電設施產權人發現城鎮綠化樹、公路行道樹與架空電力線路等電力設施之間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管理單位修剪。管理單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應當修剪;逾期不修剪的,供電設施產權人可以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並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有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緊急情況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對林木、竹子等高桿植物先行修剪、砍伐或者採取其他處理措施,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一)生產作業、交通事故致使林木傾斜或者倒伏,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二)自然生長林木即將或者已經造成放電、碰線等安全事故;
(三)火災、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林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四)林木生長導致安全距離不足,有可能造成電力供應中斷的其它緊急情況。
電力企業應當自採取措施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林木所有人、管理人,並按照有關規定到市容園林、林業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市電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電力企業制定電力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電力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每年定期進行電力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電力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並按照有關要求保障應急設施、設備、物資的儲備和完好。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塗改、毀損或者擅自移動、拆除電力設施安全標誌的,由市電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施工作業單位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未停止作業的,由市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搶修、搶險作業導致電力設施損壞的,由市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實施危害電力設施行為的,由市電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敷設其他管道與電力電纜溝交叉通過未採取安全措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由市電力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中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7年5月31日表決通過的《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通過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電力設施概念進行了界定,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公共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調度設施等及其輔助設施;並明確了電力設施保護的主體,即市、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電力設施保護意識;市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轄區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依法查處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指導、監督電力企業、有關單位及個人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確保電力安全有序供應;市公安、城管執法、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建設、公路、農業、林業、海事、航道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和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條例》對於新建住宅小區預留公用配套電力設施用地、用房和通道進行了規定,並明確經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小區電力設施移交電力企業管理維護。如果既有住宅小區業主自願將其共有的物業管理區域內供電相關管線、設施設備所有權和設施用房及通道使用權無償移交的,那么電力企業應當承擔維修、養護的責任。
對於違反規定的不同情形,《條例》也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塗改、毀損或者擅自移動、拆除電力設施安全標誌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實施危害電力設施行為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敷設其他管道與電力電纜溝交叉通過未採取安全措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由市電力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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