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解決居住困難戶住房暫行辦法

上海市解決居住困難戶住房暫行辦法 由上海市住房委員會負責解釋且自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分期分批解決上海居住困難戶的住房問題,根據《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到本世紀末,上海市市區解決居住困難戶住房問題的目標是:人均居住面積3.5平方米及以下居住困難戶的住房問題得到解決。人均居住面積3.5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居住困難戶的住房問題大多數得到解決。1991年至1993年,解決1990年末人均居住面積2.5平方米及以下的居住特別困難(以下簡稱居住特困戶)。
第三條凡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職工,不論租住公房、自住私房、租住私房的居住困難戶,均屬解困對象。
第四條解決居住困難戶的住房問題,繼續貫徹“職工住房困難由職工單位負責解決”的原則,職工和退休職工的住房困難,由職工和退休職工所在單位負責解決。
第五條解決居住困難戶的住房問題,由戶主所在單位負責解決;不是戶主的年大結婚家庭成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解決。
第六條根據“建立國家、集體、個人三結合籌資建設住宅的機制”的原則,居住困難戶應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分別通過購買平價房(按綜合造價出售的住房)、優惠價房和認購住宅建設債券等辦法,取得住房的產權或使用權。
第七條支持和鼓勵本市企事業單位和職工,採取互相合作的形式,組建住宅合作社,共同籌資建房,解決住房困難。個人合作建房建設的住宅,免繳建築稅、營業稅和人防工程建設費。
第八條對於有建房資金、而無房源的單位,可購買由本系統或市、區房產開發部門提供的平價房,據此落實居住特困戶所需的房源。
對於無建房資金、又無房源的單位(以下簡稱雙困單位),要給予支持和幫助。凡企事業單位除在本系統範圍內調劑外,可向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申請住房專項貸款,購買由市、區房產開發部門提供的平價房,據此落實居住特困戶所需的房源。
第九條市、區、縣房產開發部門,每年必須向上海市住房委員會提供上一年銷售量10%的平價房房源,由上海市解決居住特困戶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解困辦)統一安排,專項用於解決居住特困戶的住房問題。
第十條解決居住特困戶的房源要專房專用,遵照既定的工作程式,切實做好解困工作。各單位要貫徹執行《上海市住房分配管理暫行辦法》,接受廣大民眾的監督,及時糾正和查處違紀行為。
第十一條無歸屬的社會居民的住房困難,由所在地的地區政府參照本辦法負責解決。
第十二條解決居住特困戶的住房問題,由上海市住房委員會統一領導,市解困辦負責實施,做好解困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上海市住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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