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分配管理暫行辦法

上海市住房分配管理暫行辦法是上海市針對住房分配管理頒發的檔案。

第一條為了搞好住房分配工作,糾正住房分配中的不正之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工住房困難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解決。無單位歸屬的居民由戶口所在地區政府負責解決。
第三條住房分配實行先售後租的原則。
第四條住房分配首先面向居住特別困難戶(以下簡稱居住特困戶)。居住特困戶的條件,根據《上海市解決居住困難戶住房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確定,並優先解決。
第五條居住困難戶和其它需要解決住房問題對象的條件,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離休幹部的住房分配,按滬委組(82)第866號文辦理,退休職工的住房分配,按《上海市老年人保護條例》“對退休前住房有困難,退休後仍未得到改善的老年人,其原工作單位在分配住房時,應當與在職職工同等對待。”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單位自籌資金建造、購買的住房,有關單位、領導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截留、提取,不得以任何藉口索取房源。
第八條嚴禁行政、事業、企業(不含三資企業)單位動用各種外匯(包括調劑外匯)購買商品房。外匯管理部門、經營外匯業務的專業銀行、各種售房單位,以及房地產管理和交易機構,要嚴格把關,不得為其辦理手續。
第九條嚴禁任何人私自動用公款為領導幹部購買住房。
第十條住房分配必須發揚民主、公開進行,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一條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是負責住房分配工作的機構。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成員由行政、工會協商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通過後產生。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成員包括行政、工會、職工代表等各方面人員,其成員必須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並為民眾信任。
國家機關、民眾團體和事業單位,應民主協商產生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負責單位的住房分配工作。
第十二條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分房辦法,企業並需提請職代會審議決定。分房辦法經職代會審議決定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三條根據職代會審議決定的分房辦法,由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會同行政住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企業由職代會民主管理小組負責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房源和困難戶調查核實情況、分房方案、初擬的分配名單都要公布,徵求職工意見。正式分配名單經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討論通過後,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單位行政負責人對人才引進或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者確需優先分配住房的,可提出意見,經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討論同意後予以解決。
第十六條上級主管機關管理的領導幹部,分房條件和標準由上級主管機關制訂。對提職不滿兩年者,按提職後的標準分配住房的,要從嚴掌握。
第十七條上級主管機關管理的領導幹部的住房分配,必須按規定程式辦理。即由本人向所在單位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提出申請,由分房委員會或分房小組按有關規定和調查核實情況提出意見,並報上級主管機關審批同意後,才能分配。
第十八條在住房分配中,各級領導部門和領導幹部不得徇私情、打招呼。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要以身作則,不準利用職權多分房、占好房。對住房分配中違反本辦法的人員,各級主管領導部門及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及時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上海市住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