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規範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行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 外文名:無
- 地點:上海
- 試行期:10月1日試行,有效期2年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和內容,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增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規範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行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信息,是指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和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在住房公積金決策、管理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活動。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個人查詢本單位、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機構及職責)
市公積金管委會和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開展本市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工作。
市公積金管委會負責制訂本市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指導、監督市公積金中心實施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工作。
市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的實施。
第五條(工作機構和人員)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並配備相關工作人員。
第六條(原則)
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
公開的住房公積金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和內容
第七條(主動公開)
主動公開的住房公積金信息包括:
(一)市公積金管委會機構職能;市公積金管委會章程、議事規則、會議制度;市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的設定、職能、聯繫方式;市公積金管委會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市公積金中心的機構設定、主要職能、辦公時間、聯繫方式、業務諮詢和舉報投訴電話。
(三)住房公積金法規制度、政策規定、業務流程、服務措施和辦理時限;有關收費項目的依據和標準。
(四)住房公積金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提取、使用等主要指標完成情況及增值收益使用情況。
(六)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數據和有關情況。
(七)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擔保機構、受委託承辦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名稱、諮詢電話、辦公時間。
(八)不依法履行住房積金繳交義務,經依法處罰後仍不改正的單位名單。
(九)其他依照有關規定應公開的信息。
前款第(一)項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授權市公積金中心發布;第(二)項至第(九)項由市公積金中心主動發布。
第八條(不予公開)
下列住房公積金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的;
(四)尚處於討論、研究、審議或者審查過程中的;
(五)需要對若干信息匯總、分析、加工、重新製作的;
(六)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它情形。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住房公積金信息,經徵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市公積金中心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權利人對是否同意公開的意見徵詢未向市公積金中心作答覆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第九條(依申請公開權利)
除主動公開的住房公積金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依據有關規定,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獲取相關住房公積金信息。
第十條(保密審查)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
市公積金中心在公開住房公積金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公開指南和目錄)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編制、公布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指南、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獲取方式、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索引、信息名稱、信息內容概述、生產日期、公開時間等內容。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二條(主動公開渠道)
主動公開的住房公積金信息,應當通過網站、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發布會以及其他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渠道進行公開。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大廳內設定宣傳欄以及放置相關信息公開材料。
第十三條(主動公開期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住房公積金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依申請公開渠道)
市公積金中心可指定相關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設立信息公開申請的視窗,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依申請公開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公開住房公積金信息的,應當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申請書: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住房公積金信息內容的具體描述;
(三)獲取住房公積金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
採取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提供幫助。
第十六條(依申請公開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公開住房公積金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市公積金中心可以詢問申請人獲取住房公積金信息的用途。
第十七條(答覆)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申請,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住房公積金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申請內容不屬於本辦法所指住房公積金信息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有關情況。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市公積金中心職責許可權範圍,但市公積金中心未製作或者獲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住房公積金信息不存在。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於市公積金中心職責許可權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於市公積金中心公開範圍;對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公開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部分公開及獲取方式和途徑;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七)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可以予以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告知權利人。
(八)申請內容不明確,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間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九)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同一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申請,已作出答覆的,可以不再重複處理。
第十八條(依申請期限)
市公積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市公積金中心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律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
第十九條(獲取方式和載體形式)
向市公積金中心依申請公開住房公積金信息的,申請人可以選擇郵寄、遞送、傳真、當面領取等方式獲取住房公積金信息,並可選擇紙質、光碟等信息載體形式。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住房公積金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過其他適當的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
第二十條(信息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市公積金中心公開的與自身相關的住房公積金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市公積金中心予以更正。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核實有關情況後予以更正;對於無權更正的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收費)
市公積金中心依申請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住房公積金信息的,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收取的前款規定的成本費用的標準,應當依據市物價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申請人屬於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確有其他經濟困難情形的,應當免除收費。
市公積金中心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住房公積金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社會評議)
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工作應當接受市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組織的社會評議。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
市公積金管委會應當對本市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公積金中心不依法履行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公積金管委會投訴或舉報。
第二十四條(年度報告)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二十五條(責任追究)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住房公積金信息內容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經費保障)
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經費應當納入年度預算,以保障住房公積金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七條(組織實施)
本辦法由市公積金中心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試行,試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