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難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實施辦法

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難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實施辦法 (2006年12月5日經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一屆十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難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實施辦法
  • 頒布日期:2005年12月26日
  • 實施日期:2006年1月1日
  • 實施單位: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提取條件證明材料:,提取用途證明材料:,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第七條,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用於支付房租、物業管理費、售後公房物業維修費等費用:
(一)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親患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九種重病、大病的;
(三)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年公布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

第三條

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戶口簿外,還應根據情況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提取條件證明材料:

1、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的,應提供經街道民政部門確認的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
2、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的,應提供經二級以上醫院門診辦公室蓋章確認的病歷證明、提取申請人與患者之間配偶或直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3、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的,應提供本人勞動手冊、經所在街道或單位核實確認的所有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

提取用途證明材料:

1、支付房租、物業管理費的,應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契約(經市、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的房屋租賃契約或公有住房租用憑證)或房地產權證、提取申請人與承租人或產權人的關係證明、物業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難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物業聯繫單》、房租、物業管理費的發票或收據等;
2、支付售後公房物業維修費用的,應提供房地產權證、提取申請人與產權人之間的關係證明、物業公司出具的物業維修費發票以及相關材料費發票等。
職工本人無法親自辦理申請手續的,可以委託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代辦。代辦人除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供本人的身份證、社會保障卡、與提取申請人之間的關係證明(結婚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以及提取申請人的書面委託。

第四條

職工符合生活困難提取條件的,可向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戶籍所在的區、縣住房公積金運用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申請人憑審核單到指定的建設銀行辦理提取和支付手續;不準提取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條

提取金額以職工本人當時住房公積金賬戶實際存儲餘額按十元倍數取整(賬戶保留十元以下),並且不超過實際需支付的房租、物業管理費、售後公房物業維修費等費用。

第六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20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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