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疫情防控期間電商經營活動合規警示

《上海市疫情防控期間電商經營活動合規警示》由上海市監局發布,堅決杜絕平台內經營者發“疫情財”情況出現;平台要制止騎手惡意加價等不當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疫情防控期間電商經營活動合規警示
  • 地區:上海市
發展歷史,全文,

發展歷史

2022年4月,上海舉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會上對於一些基本情況進行了明確。

全文

疫情防控期間電商經營活動合規警示
各相關電商企業:
結合近期投訴舉報及輿情反映情況,現就疫情防控期間電商經營活動作如下合規警示:
一、企業要嚴把食品安全、產品質量關。不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權商品等。特別要注意,經營者銷售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本市有關防疫要求對銷售的商品進行消殺、檢測、存儲、運輸,並應採取措施保障物流運送期間商品(特別是生鮮食品)的安全和質量。
二、企業要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信息,不得對商品的來源、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不得發布虛假廣告。涉及臨期商品銷售的,應明確告知消費者。應當明碼標價,準確清晰標示商品的品名、數量、價格和計價單位等信息,不得缺斤少兩、哄抬價格、囤積居奇。
三、企業要依法開展拉新、促銷活動。不得借拉新促銷活動違法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疫情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不適當的拉新活動或區別對待行為,不得對獨立商品(非團購商品)不合理地限制最低購買數量以進行強制搭售。
四、企業要加強倉儲、物流管理,確保依法按約履行配送貨義務。不得任意取消訂單、隨意更換商品。確因臨時短缺、物流供應困難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時交付、更換商品、取消訂單的,應當在發貨前及時告知消費者相關情況,並提供退單、退款、補差價等選擇,不得對消費者選擇施加不合理限制或條件,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
五、企業要規範套餐、盲盒類商品銷售。通過套餐、盲盒形式銷售商品的,應當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明確告知消費者套餐商品的品種(品名)、數量、規格(重量、體積)等信息,盲盒商品難以確定具體品種的,應當告知其中可能包含的品種。應當合理設定套餐、盲盒商品的價格,確保套餐、盲盒商品的銷售價格(除包裝、配送等非商品費用)不高於相關商品在同一渠道公開銷售的價格總和。應當合理配置盲盒內的商品類型和數量以便滿足疫情防控期間市民基本生活需求,不得趁機利用盲盒銷售形式清除庫存積壓商品。為避免引發消費糾紛和爭議,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謹慎通過盲盒形式銷售商品。
六、企業要加強對平台內經營者的管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要依法落實平台主體責任,強化對平台內經營者及其經營活動的審查監控,及時最佳化系統及規則,加強合規宣傳,嚴防平台內經營者實施虛假宣傳、欺詐等行為,堅決杜絕平台內經營者發“疫情財”情況出現,及時依法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平台內經營者採取必要措施。
七、企業要加強對外賣等電商平台配送騎手的管理。加強對平台內騎手的管理、培訓和引導,完善平台規則,規範外賣配送服務。平台要採取一定措施加強跑腿、代買等服務收費管理,制止騎手惡意加價等不當行為。加強疫情管控期間的騎手出行管理和安全保障。嚴把騎手註冊審核關,嚴格發放通行證明,嚴格按照本市防疫要求組織騎手開展核酸檢測或抗原檢測,及時提供口罩、消毒水等防疫物資並落實基礎防疫消殺要求。
市場監管部門將通過投訴舉報、輿情反映等,及時發現違法線索。綜合運用提醒告誡、政策指導、誠信自律、行政處罰等手段,加強對疫情防控期間電商經營活動的監管,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202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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